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勞動補償,大家怎麼看?

時間 2021-06-02 23:34:25

1樓:唐律書議

本案是《民法典》生效後,適用新規則審理的家事案件,有一定借鑑意義。那這裡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呢?

1.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是《民法典》的新規定,在之前,很多人都認為,起訴離婚一次不成,再起訴一次就能離,這也不是必然的。

有了這條新規,第一次起訴後,雙方繼續分居一年,第二次起訴必然能離婚。這條規定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減輕了法院的工作負擔。本案中,因在案件判決前出現了新的法律規定,應於適用。

法院第二次判決離婚,背後應該考慮了這則規定。

2.兒子5歲,憑實力爭奪撫養權。2-8歲屬於法律規定的雙方均可主張撫養權的階段,主要看父母雙方的情況,考量因素有雙方的生育能力,子女隨哪方生活、雙方是否有不利於子女健康的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本案中,因雙方分居兩年半的時間,兒子隨王女士生活,因此王女士獲得了所有權。

3.法院根據綜合情況酌情認定家務補償數額,需理性看待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一般都本著「填補實際需要」的原則,說白就是哪怕對方很有錢,哪怕你曾是個大小姐,確定補償都以「滿足基本需要」為上限,金額結合實際情況認定。金額認定有兩種方法,第一,通過舉證認定,這需要當事人在起訴前就有所準備;第二種,沒有證據情況下,法院酌情判斷。

本案中,法院從雙方結婚時間和生活情況考量。雙方結婚共5年,婚後實際共同生活只有3年多的時間,分居以後,各自生活,家庭生活淡化,5萬元的補償款,可能沒有考慮分居時間,這是有一定道理的。

其實,法院判決的各種金額,在很多人看來,都「很少」,在人身損害賠償裡如此,在離婚損害賠償裡如此,在撫養費的認定裡亦是如此。唐律在這裡想告訴大家,要理性看待法院的判決的金額,法院是維護公平正義之地,合情與合理之間,更追求合理。

4.家務補償,在協議中更有靈活性。因為協議是雙方共同自願的結果,雙方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家務補償支付的方式、數額。

當然,協議條款的設定也是一項技術活,專業的律師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條款,斟酌文字,以最合理的方式,最大化地實現當事人所想。

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值嗎?

流丹 雖然是進步,但是真的太少了,寒磣誰呢。家務補償的底層邏輯顯然是勞動價值論,即因為女性在家務中付出了勞動,作為對這種勞動價值的肯定,給5萬塊補償。但是付出的勞動的價值,並非女性進行家務勞動的成本。全職太太的成本並非她對家庭的付出,而是如果她不對家庭付出,她可能可以獲得的職業上的成就可以帶來的收益...

全職太太要求離婚,家務補償該如何計算?

我沒想明白 全職太太是付出了家庭勞動,可這養家的錢她是一分沒賺綜合來看,是 夫妻兩人一起努力養家 和 夫妻都上班,下班都做家務 有什麼區別麼?離婚後失去就業能力?那是丈夫逼著你全職的麼?你也可以選擇不做全職太太,做出這個選擇說明做全職太太對當時的你有好處。那前面佔了好處,後面也要佔?總之我是不明白這...

全職太太想要提公升自己哪方面能力或者想要獲得哪方面知識?

李李 不是全職太太,試著回答一下吧。前兩天在家做了兩天全職,打掃衛生買菜做飯真的是件非常消耗時間精力的事情,如果是能請家政的全職,那自己的時間對藝術感興趣就發展藝術方面,對金融感興趣就學學理財,更關心家人成長就學學心理學,喜歡社交就發展一下太太圈。如果是不能請家政那種全職,一天到晚打掃做飯照顧老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