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郭德綱給包括曹雲金在內徒弟開的合同是否合法?

時間 2021-05-30 04:42:02

1樓:

其實有這樣乙個問題,你是想要乙份這樣的合同,還是根本就拜不成師?

給趙本山當徒弟,跪拜。社會上老師招生恨不得給你鞠躬,你去嗎?

2樓:

為啥要首先把他們的合同界定為「勞務合同」?

合同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即雙方達成合意即可。合同法的目的在於鼓勵交易。

問他們的合同合不合法,其實分析視角很簡單。合同的效力瑕疵可分為無效、效力待定,兩種又細分為幾種。你翻翻合同法就可以了啊。

前面幾個自詡法律視角的回答是錯的。高讚答案更是莫名其妙,多看看法條吧。

3樓:hj81111

離職補償是法律承認的。這種合同職業體育裡多了去了,聽說過兩億齊飛嗎?自掏腰包解約的也有,但比較少。

解約費應當是雇主的損失,我個人觀點是不需要證明培養費用的。曹雲金不能給郭德綱掙100萬?如果能,就合理。

勞動合同這個名字具有特定法律意義。不要糾結於名字問題。

4樓:

法律上不存在「師徒授業式的公司」。既然要正規化,自然要按現代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來。

勞動合同法於2023年1月1日生效,應該在曹出走之前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

合同的年限其實無所謂,法律甚至承認「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無限期合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對於員工的離職限制較少,除其他法定情況外,僅需要就未提前30天告知離職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100萬的違約金,目前勞動關係中的「違約金」,法定的情形僅包括服務期離職的違約賠償和競業限制的違約賠償。後者指勞動者離職後期限內不得加入同類公司,並可以因此獲得用人單位一定補助,這和題幹無關不贅述;服務期指用人單位在花費財力對勞動者進行了專項技能培訓後,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的,需要按照時間比例補償實際培訓支出。有知友提到了飛行員的勞動合同,主要的違約賠償也是指這一塊,培養乙個飛行員的實際花費,隨隨便便就可能是天價。

綜上,即使簽了這份10年100W違約金的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如果沒簽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想要離職,法律上僅需要提前30天告知;

如果已簽服務期協議,勞動者可以離職,同樣只需要提前30天告知,但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主張違約金的,需要舉證期間確實花費100W培養勞動者,不然法律也不承認(但是有證據證明的實際花費可以主張;即使證明花費100W,也要按離職時已履行的工作時間按比例折扣)。

所以,舊社會的師徒關係,與現代公司制度及勞動法律關係確實格格不入。郭曹當時要是稍微懂點法,合同籤了也就籤了,違法的部分自然無效,也不至於鬧成這樣。

從相聲能力來說,曹雲金是否郭德綱徒弟中最優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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嫣然一笑Claire 早年間的親傳,可能有類似的地方,現在是離越來越遠了。人生的軌跡不一樣,路要自己走,走成什麼樣自己負責。外行觀眾,合適不合適的,湊合著吧。 段德純 天津人,娃娃腿兒,市民階級,家裡爸爸不是幹這個的,性格比較好勝,說難聽點叫睚眥必報。全國說相聲的裡面,這樣的能不能找出重樣兒的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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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只要不是餓死,不可能拉下臉來找老郭的,當年鬧成那樣,他就沒打算給自己留後路。況且以曹現在的能力,混的再差,也不至於走到沒飯吃的地步。假設真有一天曹山窮水盡身無分文,只有求老郭這一條路可走,估計老郭還是會幫他的,但也就是給一筆錢養老的事。上台是不可能了。誰會買票去看他?專門買票去罵他還差不多。寫進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