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快18歲了和被人發生了衝突,對方先打了人,然後孩子還手了。這樣算打架鬥毆嗎?

時間 2021-05-29 22:52:24

1樓:孤獨的備勤狗

專業回答,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1 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有完全責任能力就是自己的事情可以自己負責了不會有年齡上的從輕了,如果未滿18周歲治安案件如沒有同類前科情節輕微會不予處罰

2在治安案件中不涉及所謂的正當防衛一詞毆打他人就是乙個治安案由不管誰打誰,在案件中就叫毆打他人互毆雙裁單方面被打裁定有違法行為一方

2樓:程復旺律師

你這個過程描述得太簡單了。

打架鬥毆是普通人的說法。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裡叫毆打他人、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殺人等等,不一而足。到底如何判定,要根據案件經過來判斷。

對方先打了人,孩子回手,算不算正當防衛的問題,要根據案件過程判斷。如果事先的衝突起因、經過孩子有責任的話,尤其是主要責任,在刑法學上可能叫「防衛挑唆」,大概率是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

還有一點,在法律實踐中,行政法執法現在是講究主客觀一致的。這一點在在即將實施的新《行政處罰法》上得到驗證。認為行政法執法不需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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