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女方提出分手費 屬於正常嘛?

時間 2021-06-07 10:10:20

1樓:軍機大臣

在下只是乙個普通大學生,也沒有過特別豐富的感情生活,在這方面也是個小白,但是憑藉我的生活經驗來說,我認為分手費並不合適。

首先,戀愛一般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真正因為感情和愛情在一起:不管是哪方面的(顏值啊,才華啊,幽默啊等等),雙方相互愛慕;第二種是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培養起了深厚的感情(正所謂日久生情),雙方惺惺相惜;第三種是為了得到對方的某種東西或者憑藉對方達成某種事情,雙方各取所需。

那麼咱們回到原題,分手費大概的定義就是兩人分手,一方應另一方的要求賠償一定金額,是一種個人贈與行為。

那麼,分手費一般的索要理由有哪些呢?

「傷害情感」

「浪費青春」

「賠償損失」

各種各種理由吧,咱們逐一分析。

「情感傷害」

我一直認為,情感是建立在相互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相互都有感情,才算建立了情感,單方面的感情稱不上情感,既然情感是相互的,那麼在你受到傷害的同時,對方也受到了傷害,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割裂這種相互作用,將自己受到的傷害單獨提出來放大化並加以渲染而且明碼標價。再說單方面的,你對對方有感情,對方對你沒有感情,你受到了傷害你要去索求賠償,但是對方憑什麼給你呢?你受到的傷害並不是對方給你的,而是你自己造成的啊:

因為對方對你沒有情感,所以就談不上傷害,你的情感只是一廂情願,因此沒必要去明碼標價,既然對對方有感情,就好好保留這最後一點甜蜜和感情,去找一位真正能和自己培養出情感的不好麼?

「浪費青春」

這一點我不太能理解。「青春」本就是用來揮霍的,是流逝的,只不過每個人對青春的揮霍方式不同。我相信一點,沒有人會是為了浪費青春而談的戀愛,都是為了揮霍青春,享受青春,只是最後沒有隨你願罷了。

那麼試問,沒有隨你願這彷彿就是你自己的問題了吧,因為你認為能享受青春只是你自己的乙個片面的想象,所以自己的錯誤為什麼要求對方買單呢?

「補償損失」

這個名詞我先解釋一下:

大概就是說一方在另一方身上花了錢,分手後,這一方希望要回來。

用我身邊的乙個例子吧:我高中時候,一對情侶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把男方給她買的iphone(具體是幾記不得了)以及一起吃飯,看電影,去piapiapia,去旅遊的錢總共14000還回來(這個數字是當時男方明確提出的,有聊天記錄為證,但是原諒我不給大家看),最後兩方激烈交涉(據說還驚動了家長),最後女方把手機還給了男方,另外給了男方5000元錢,就算了事了。

這種情況我也不知道多還是少,但是我個人認為可能是很普遍的一種現象,這種人我送你一句話:早死早超生,下輩子爭取做個好人。

你既然是心甘情願花的錢,又沒人拿槍逼你,你有什麼資格要回來?女人還被你那啥了呢,按你這理論,你既然要錢,那女人還得按自己的魅力給你按小時算一下帳呢!

所以,我個人認為分手費不太合適。

但是還是那句老話,存在即合理,只能說我個人認為不合適。

話多且長,沒用居多。

望有補充,感激不盡。

首次長評,多有不恰。

如有得罪,還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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