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承包車庫去世,子女是否可以延續合同?

時間 2022-01-05 07:27:34

1樓:北京青龍律師

承包地落車庫的經營管理,可能並沒有多麼高技術門檻,也就是沒有國家一定要求的資質。另外,對於承包人的條件要求也不能上公升到非他不可的境地。

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說一方死亡,該合同就終止是站不住腳的。財產性的合同區別於人身性質的合同,比如表演,講課等,沒他不行,要得就是這個人。而財產性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情況下,作為債權人是可以將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除非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能轉讓。

因此,如果說你父親跟物業籤的承包經營管理合同約定不得轉讓,那就不能轉讓給第三人,當然包括你在內,只不過有個前提是你父親在世。現在,你父親去世,那就涉及財產性利益繼承的問題了。此時,還強調說走繼承屬於轉讓給第三人那就很錯誤了。

所以,你父親去世不代表承包經營管合同即行終止。

從繼承角度,既使財產性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不終止,也不必然得到履行,這個時候享有主動權的是繼承人那邊,也就是你們。你們願意繼承的,可以繼續履行。

如物業仍無理要求,可聯絡我提供有償法律幫助。

2樓:高永年 律師

兩個問題。第一,你父親與物業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沒有相關的約定。我個人認為是沒有的。因為你父親很有可能是意外死亡,承包協議尚未到期,由於你父親的意外死亡,承包協議不得不終止。

第二,承包協議終止,物業公司是否應當返還裝修剩餘價值。你父親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名義上是承包協議,其實更像是乙個租賃協議。你父親把小區地落車庫全部承租下來,按照協議,你父親每年繳納租金。

這個時候,你父親意外去世,但是裝修可能花費了大量的財力物力。承包協議非因雙方的責任終止,物業公司是否應當返還裝修的剩餘價值。我個人認為,這個可以參照租賃合同予以適用。

根據最高院關於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對於已經收取的車位租金。可能是你父親與車位承租者簽訂的租賃協議,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租賃協議繼續有效。至於是否返還給物業公司,這個就看物業公司是否收回承包經營權。

如果物業公司願意讓你繼續承包經營地落車庫,你就有權利繼續收取車位租金。只不過,現在你父親突然間去世,使得權利義務終止。

3樓:山茶花23

可以繼承。不得轉讓不同於不得繼承。只要原合同一方合法繼承人有經營能力,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就行。合同相對方物業不同意,你可以直接起訴物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4樓:

原則上合同作為債,僅對合同當事人有效,由於本案合同為雙務合同,故整體轉移的話,需要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若對方不同意,只能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履行。若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對於已經收取的租金,已履行部分無需返還,未履行部分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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