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強迫勞動是否違反人權理念?

時間 2021-10-31 04:31:58

1樓:

那他在監獄吃飯還沒付錢呢。監獄勞動都是有標準的,強度不大,時間不長,沒那麼慘,而且也有一定的薪酬,肯定不高。

什麼都講人權,講人權別進監獄呀。進監獄都是因為他侵犯了別人的人權,所以才剝奪了他的人權。

2樓:願成

監獄強迫罪犯勞動,是否違反人權?

強迫他人勞動,是對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確實違反人權理念;但罪犯不同,對罪犯的人身自由給予底限度的必要限制,正是出於對人權的尊重和踐行:一來,通過勞動並結合教育的手段,可以對罪犯進行從生理到心理的改造,讓罪犯重新回歸到善良人共同體內部,從而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和規則的可指引性;二來,對罪犯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也是對守法人安全的保障。

違法的人,破壞了公眾預設的規則體系,從而站在了規則的對立面,也站在了善良人的對立面;因此,為挽救這個違法的人而採取的一切合理的手段都不為過。

3樓:rayblade1

憲法有規定,刑法有規定,監獄法也有規定。

怎麼到你這裡就成了強迫勞動了

先占個坑,正好前幾天寫了一篇勞動改造對於服刑改造的必要性的文章,擷取一段就足夠了

更新國外的我不清楚,但是國內的情況麼如下

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監獄法》第四條規定:「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監獄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

以上是中國關於罪犯有關勞動改造的主要法律法規。

罪犯從事一定的勞動是世界各國監獄通行的做法,參加勞動的方式有強迫和自願兩種。中國《監獄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這表明中國罪犯參加勞動不是「自願」而是「必須」,是法定的義務。顯然「必須」帶有強制性所指。從《監獄法》溯源,中國《刑法》第46條規定:

「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罪犯作為觸犯刑律,在監服刑的公民,也必須參加勞動。但這一條是與計畫經濟,公有制是唯一所有制形式相對應的。市場經濟的建立,允許非勞動收入的存在,也就是可以通過其它合法途徑取得收入而不必非參加勞動不可。

《憲法》這一條有歷史的侷限性,以此也會涉及到《刑法》及《監獄法》的應用。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監獄罪犯的勞動不能作為懲罰措施;對罪犯的強制性勞動是有限制條件的;隨著監獄體制改革的深入,罪犯對勞動可以有選擇權。

4樓:Legal李

囚犯的勞動和社會一般勞動者意義的勞動不同。囚犯的勞動是改造的形式之一,有條件的,都要參加勞動改造。換句話說,是一種不成文的刑罰執行方式,你看看監獄學方面的書就了解了。

還有,從歷史發展角度分析,當勞動還是一種生產要素時,對於社會總是稀缺和有價值的。

5樓:

後來省廳震怒,擼下來三個領導。

不過這不是我們監獄,我們監獄小,符合條件的也少就只配了100多台,新聞當天電腦被連夜搬回家了。

6樓:sinux

沒錯,就是侵犯人權。監獄是什麼,是政權暴力機器,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唯一屬性就是鎮壓反體制者。學過一點馬列就不會在這個問題上糾結。

監獄本身就是為了侵犯人權設定的,其主要功能就是剝奪最大的人權:自由。強制勞動、紀律、強制學習都是附帶的。自由都沒了,還提什麼強制勞動。。。。

7樓:啊哦

你以為把罪犯關進監獄裡面是讓他們去度假的嗎?

要不要再幫你開個WIFI,配台電腦,弄一台PS4,請兩個胸大的妹子一周三次幫你按摩?

8樓:確實有問題

我記得美帝有乙個案子,民營監獄因為罪犯數量不夠,和法院勾搭起來,把好多本來可以輕刑,緩刑,社群矯治的輕微犯罪人員重判送進監獄勞動賺錢去了。

9樓:鶴鷹

強迫囚犯入獄剝奪他們大部分人身自由是不是侵犯人權?對犯罪的處罰方式就是剝奪一部分人權,沒毛病。不過勞動時的安全是要有保障的,畢竟處罰的內容是勞動而不是其他身體傷害。

10樓:ghost5555

各國的監獄基本都是要求犯人勞動的,另外,犯人在監獄裡在廚房、洗衣這些崗位工作的時候也沒有得到相應的報酬。至於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當然是應該符合基本的人權保護的。

再說,本來監獄就是強制性的懲罰措施,加上強制勞動有什麼不可以的。

另外,在經濟課上聽老師說的,監獄的產品是不能用於出口的,因為其勞動力成本不是市場化的,屬於不正當競爭。

11樓:不是我

前面可能言語有些過激,我這麼說吧!當乙個人成為罪犯之後,他已經和普通的自由人是不同概念了。至於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都是法律說了算。你覺得侵犯了人權?那你別犯罪啊!

12月13日更新

張口人權,閉口人權的,是不是腦子進水了?照你這麼說,監獄還干涉了,罪犯的人身自由啦!是不是該把監獄拆了?

12樓:

發達國家的監獄一般是不強制犯人勞動的....

說白了,監獄也是要花錢的,要不要強迫犯人低薪勞動無非就是看現階段經濟水平下的國家財政能不能負擔那麼多人白吃白住,雖然監獄裡吃住條件不咋好,但總是有成本的。

一天到晚談人權沒有意義,權利需要有經濟來保障的。

就像你得了癌症沒錢治,你去和醫院或者藥企談生命權高於一切你看人家理不理你。

13樓:求解

中國的刑罰理論源於馬克思的「勞動過程中改造了人自身」的思想,即通過「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改造第

一、生產第二」的方針,既對罪犯實行軍事管制、強迫勞動,同時又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給予人道主義待遇,促使他們改惡從善,重新做人。

馬克思勞動改造犯罪人的思想是在一篇著名的文章——《哥達綱領批判》中闡述的。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文中,針對德國工人黨在綱領中提出「調整監獄勞動」作為國家精神和道德的基礎的要求之一,馬克思指出:

「在乙個一般的工人綱領裡面,這是一種微不足道的要求。無論如何應該明白說出,工人們完全不願意由於擔心競爭而讓一般犯人受到牲畜一樣的待遇,特別是不願意讓他們失掉改過自新的惟一手段即生產勞動。這是應當期望於社會主義者的最低限度的東西。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25頁。在這裡,馬克思指出了生產勞動對於犯人改過自新的重要意義。邱國樑: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84頁。馬克思的通過生產勞動改造犯罪人的思想,是典型的特殊預防的理論,是教育刑的思想。正如中國學者所言,「馬克思關於生產勞動對犯人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的觀點,是他的生產勞動教育思想的有機組成部分。

教育塑造人的靈魂,犯人的改過自新是改造人的靈魂,這兩個過程有相似的規律性,而其中的生產勞動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同時,可以通過勞動讓罪犯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增強遵守勞動紀律的意識,為罪犯重新回歸社會創造必要的自身條件。

14樓:霍sir

首先,服刑人員是勞動改造。再者,服刑人員勞動也有報酬的啊,只是少一點而已。那國家還給你供吃供住呢,只不過不能出去。但也是服刑人員自己作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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