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怎麼說?

時間 2021-09-09 07:48:47

1樓:正商觀察者

第一,產權爭議。

如果是雙方婚後購買的房產,那麼就與誰的名字前後無關了,應該認定為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2)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已協議兩2周以內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滿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須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6、父方及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以上回答根據描述,具體方法應該結合實際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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