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6年,分居2年,有乙個5歲的孩子,孩子一直由女方撫養,現在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賠償嗎?

時間 2021-07-14 12:48:19

1樓:張楠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請求支付損害賠償的情形,即使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也會不予支援。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只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才能得到法院支援。」。

2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不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規定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女方要求賠償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男方存在以上情況,第二,女方無過錯。否則女方是不能要求賠償的。

但是分居期間所形成的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您仍然可以要求分割分居期間所形成的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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