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社群矯正工作者
你根據你自己的描述,你已經構成犯罪。
一是你是有前科的人,你在未成年人的時候就實施過犯罪行為。
第二,你同學發生的糾紛,只是日常生活中男女之間發生的感情糾紛,本人與你和你的同學沒有任何的關係,但是你卻主動的參與這件事情,並且還攜帶著凶器,你這是有動機有預謀,到了現場後,面對發生的打架鬥毆,你竟然使用凶器把被害人砍傷,構成了尋釁滋事罪或者傷害罪。你已經成為犯罪嫌疑人,你只能去公安機關或者學校保衛處投案自首。
有的網友說你是防衛過當,看到你的敘述,你與正當防衛沒有任何的關聯。
2樓:Chelsea
當然自首嘍,雖然是為了朋友,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防衛過當是很有可能的,估計要陪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關於打架這個事情,要不就不要告訴警察自己一票到底,要不一開始就叫警察來幫忙,不然渾水趟不乾淨
3樓:陳智峰
要看對方傷情,鑑定為輕傷以上一般都會刑事立案。
《刑法》第十六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想責任輕點就早點賠償,越早越好。找一位律師或厲害的談判高手幫你跟受害人談判,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