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被偵查機關帶走後,是找關係重要還是找律師重要?

時間 2021-06-07 23:33:36

1樓:zoe

關鍵要看你在哪個城市,如果北上廣的話/現在找關係都比較難,誰也不會因為一點錢斷送自己的仕途,如果很小的城市我覺得關比較重要,因為量刑方面是有空間的!好的律師也很重要,但好律師確實少之又少

2樓:陳曉輝律師

建議盡快找律師辯護。

律師的主要作用,查詢證據+辯護。

如涉嫌犯罪,只有律師的職責,是幫助犯罪嫌疑人,查詢無罪,最輕等的證據,並且進行辯護。

3樓:天津秉鈞律所楊蓉律師

當然是請專業人士介入為宜,根據法律規定: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所以他們可以跟進案情進展,對案件有個全面的把握,並判斷是否可以提出取保候審…請您注意,現在依法治國理念深入人心,政法戰線專項治理工作正在有序進行,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依法辦事是原則。您千萬不要輕信所謂「關係」,承諾一定能幫忙把人撈出來,您可能為這種「關係」付出的所謂「關係費」,極有可能這筆錢會打水漂。

4樓:YYY

找律師,能花錢解決的問題就不要動用那些所謂的關係吧,關係能不能幫上忙是其次,但是人情是一定欠下了,還必須還。一層一層的找關係,費神費力還不一定有用。先花錢找律師,花錢是最簡單粗暴的解決方式,不能解決再退去找關係。

5樓:小哈

肯定是找律師重要,關係是最靠不住的,正所謂大難來時各自飛,而找律師就不一樣了,律師收費是通過正規合法的渠道,收完費後是全心全意合法為當事人辦實事,而且還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找關係可是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被請託的人出事,別說出來了,弄不好只會讓事情更嚴重。

6樓:王建璽律師

當然找律師重要。家人已經被帶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可能性較大。作為家屬,最重要的是確保親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時間尋求專業人士幫助並委託律師會見,以便給已經失去自由的親人以法律上的指導和幫助,一味相信關係很可能導致喪失有利介入時機。

7樓:水為什麼能解渴

第一時間聯絡律師。被拘留的過程中。嫌疑人能與外界接觸的唯一途徑(合法)只有律師。

鑑於你提的這個問題。坦白講。

如果找關係。萬一在提審過程中說了不該說的話。你的關係可能要硬到通天才能保。

如果找律師進行會見,至少律師能分析什麼話該說。什麼不該說。怎麼說。

我覺得說到這裡應該夠了。

8樓:植成龍律師

找關係一來沒用任何作用,還可能把自己搭上去,而律師可以盡可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還可以根據案情爭取無罪釋放、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你說呢?

9樓:胡律師

現在的司法環境越來越透明,很少有人濫用司法權利了,當然如果有關係,可能會在程式上提供點便利,比如公安機關偵查期適當縮短,提前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是實體部分還得看證據,總的來說刑事案件請律師會提供一些法律幫助,比如能夠會見帶個信,然後從法律角度與辦案人員溝通爭取取保候審,不批捕等等,請律師有益無害,相比找關係更靠譜一些吧,遇到很多找關係被騙的。

10樓:大地

現在誠懇又負責任的律師太難碰到了,都是收錢給你走走必要的過場和程式,起不了什麼大作用。最多是因為問他後你知道怎麼回事了。

11樓:momo

個人建議還是要看地區的,每個地方文化傳統不一樣,有的地方更講究熟人辦事,有的地方完全是按程式走,甚至還要迴避。並且找律師的話也要找靠譜一點的,此類案件經驗多的,可以幫你提前規避一些風險,並且更容易和機關部門對話。

12樓:

找專業律師,首先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當事人,你才能清楚具體什麼情況,而且律師有經驗處理各種情況。現在的情況,關係起不到啥作用,打招呼的風險太,而且容易上當受騙

13樓:111

找律師,找律師,找律師,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一定要找靠譜的律師,有時候律師的作用比你所謂的關係作用大,畢竟他經常在公安和檢察院之間打交道,可以在前期階段及時維護嫌疑人的切身利益!

14樓:棉花

找律師,找律師才清楚的知道找關係的作用大不大,因為有的事情你費力找到了關係不一定有用,但是你找律師,人家幫你分析局面了,你可以考慮這個局面找關係作用大不大。

15樓:涓涓細流

雖然我也是律師,下面的話可能要得罪律師了!

刑事案件立案之後會有一定數量的案件因為證據等原因撤案,當然,比例不可能太大。如果是這種案件,找不找律師不重要。

還有一定數量的案件本身存在一定問題,找到律師適當指導也可能導致案件撤銷,這個就顯得律師的重要性了。

對於常見的大部分案件,最終都要經過公檢法,由法院做出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太罕見),這些案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子比如醉酒駕駛,找不找律師確實不重要。

但是,有些案子如果找了律師結果可能會不一樣。舉個例子,共同犯罪中,一人到案後取保候審,他陪同同案犯到公安自首,如果找律師,律師會指導他們見到警察怎麼說可以算立功!可是,他沒有律師,他害怕警察找他,他把同案犯送到派出所附近就離開了。

同案犯見到警察也沒敢提他,只說是自己來的!

16樓:

被偵查機關帶走後,需要判決是配合調查,也就是詢問,還是被調查,拘傳,有沒有拘留通知書?然後就是7日內有沒有批捕,這些問題很重要。這個時候,切記不要相信所謂的關係,當然本人過硬,或者有公正的關係也還是可以關心下案情。

如果本人確實有問題,現在司法隊伍整頓,沒有人敢拿自己的帽子去賭,盡快找乙個專業的刑事律師,所謂的專業不是吹出來的,要多比較。

17樓:高山流水

我認為還是找專業律師重要,如果親人真的有事,找關係也沒有用。需要專業人士指點,最大可能的維護親人利益。記住,一定是專業人士,不要被半生不熟的耽誤事

18樓:天海佐希

先找律師,再看有沒有合適的關係人吧。找關係要看你與中間人、中間人與偵查機關的關係,但最後偵查機關的決策不會這麼輕易被左右的。最多在裡面不會有「額外的」遭遇吧。律師也要找靠譜的。

19樓:ths

出事了再找關係,和求神拜佛有異曲同工之妙…

究竟起沒起作用,起多大作用,全在你信不信,信就有作用,不信就沒作用…

多說一句,現在的環境,請珍惜你的朋友,別為了你的事把人家一輩子毀了,不行的事最好別張口,傷感情…

20樓:大千世界

要看是什麼型別案子,確實需要實際問題實際分析。如果按普遍分析,先找關係,了解案情的核心問題,再問律師有無角度。綜合得出解決辦法。也有關係不到位,找關係只會讓你錢財兩空。要多謹慎

21樓:影子

作為行業人士這麼跟你說,找關係除非你關係真的夠厲害,有人願意擔風險幫你,還是找律師吧,直接認罪認罰,又同夥直接供吧,爭取刑期低點

22樓:前程可期

如果有偵查機關的關係,當然不是太間接的,還是先找關係把案件性質了解清楚,律師一般是在訴訟期間作用大一些,當然要是不差錢就關係律師一起找。但是一起找或許會讓你得到兩套方案,或許你更不好定奪!

23樓:學習使我快樂

都不重要,被偵查機關帶走了必然是有事需要調查,這時候就是耐心的等待訊息,如果接到了通知或者法律文書,如果有需要的話該找律師找律師,作用的大小因人因事而異,不能一概而論。關係如果有自然是好,但是任何關係都是建立在不違法的基礎上的,作用的大小也是取決於事。這種情況下切忌病急亂投醫。

24樓:卡拉是只貓

本人也是律師,說一句話可能得罪同行,刑事案子,中國目前的司法環境,律師的作用微乎其微,很多律師把自己的作用寫的天花亂墜,看看就行了。

特別是職務犯罪,與其請律師,不如把錢省出來把罰金交清了以後好減刑。

25樓:劉國斌

很可悲,有事迷信找關係的基本上都是社會最底層,遇事總想著自己能找到關係擺平,結果只會是因自己的「愚見」再一次被他人「吃幹抹淨」。

26樓:安軍律師

當親人被偵查機關帶走後,是找關係重要還是找律師重要?這是乙個當事人經常詢問律師的乙個問題。在我們目前的法治環境下找關係也許比找律師對於詢問案情更快捷。

但是這種關係是不可靠的。而且偵查機關不會因為你找了關係,就會把人放出來,把案件銷掉。所以,在親人被偵查機關帶走之後。

在面臨無助的情況下,首先要找律師。由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權利,依照律師法的要求。會見被羈押的親人,並到偵查機關了解案情以及所涉嫌的罪名。

如果構成刑事案件,那就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個程式往下走。本人認為找律師比找關係更重要。

另外一點。目前的法制環境下專門有人利用當事人的親屬這種無助的心理、急迫的心情去謀取暴利,對當事人的家屬作出承諾,拿出多少錢之後,由他去走關係,這個人就會立即被釋放。當然這種承諾是無法兌現的,也有很多當事人的家屬被欺騙,這是我們在接待當事人諮詢時,經常聽到的情況。

所以儘管我們的法治環境還不是很健全。當事人的家屬一樣也要找律師,跟律師所簽訂委託合同。這才是最穩妥的方式

27樓:hjh103

找關係可以,也有用,如果能聯絡到全中國人大,搞乙個特赦令就更完美了。

問題是,現實當中,多數嫌疑人異地涉案,家屬連辦案機關在哪兒都要通過地圖查半天,這時候有啥靠譜的社會關係?拐彎抹角通過幾層關係找到了乙個所謂的關係,你們要是放心當我沒說。

現在正在搞政法系統教育整頓,所謂的找關係真的是風口浪尖上討人厭。真有局長院長的路子,讓他們介紹個正經的掙錢路子,還用得著作奸犯科?

28樓:花又蝶

先找律師,看看正常合規程式能到什麼程度。

現在公檢法都比較規範,大家都不太敢。如果有關係可以用用,如果沒關係生拉硬拽關係就算了吧。

29樓:德科

當然是找關係了,如果犯罪證據確鑿事實充分,律師能起多大作用呢?但是如果你找關係,以現在政法隊伍整頓的力度,沒準就揪出幾個害群之馬啊,你可立大功了!

30樓:lawyer的影子

其實是老生常談的話題,為什麼總有人解釋了好多次,還是有類似問題,說明還是對熟人社會充滿了依賴。

司法政策在改變,法治也越來越完善,找關係越來越少(只能說越來越少,我也不敢說完全沒有)。

最重要的一點不應該否認律師的作用,尤其是偵查階段律師身份已經為辯護人,越早介入案件對於犯罪嫌疑人權益保障越有利。

31樓:錢龍明律師

先找律師重要,且是專業律師!

馬克思主義哲學說,內因決定外因。圍繞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證據是內因!沒有充分定罪證據,外圍的招呼是不重要的,因為羈押不了多久就能出來;如果有充分定罪的證據,外圍的努力招呼,也許能減少嫌疑人的「皮肉之痛」,也僅此而已。

《刑事訴訟法》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日始,當事人有委託律師給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獲得偵查機關的審訊內容,由此可基本能判斷出偵查機關在查什麼,與本案當事人的關聯性,證據情況等等,通過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可基本能判斷出本案當事人是否構罪,是否是短時羈押還是長時羈押等等。有了這些「內部」資訊,是否需要外圍支援,答案自明了。

有多少次,我遇到外圍關係帶來的資訊,與最後律師會見、閱卷時所獲得資訊的巨大偏頗,這又是怎麼回事呢?我有十年刑警經歷,工作經歷讓我明了:刑警抓人也許是因為乙份未經核實的犯罪指控原因,而並非一定是破案所需的證據充分時刻,此時的外圍問案,連辦案人員都尚不明了,外圍關係如何「確疹」?!

甚至有些案件,定罪疑問伴隨偵查全過程,外圍關係又該如何是好?總不至於,對於疑案來個「認了吧,好取保!」的論斷!

如真是這樣,外圍關係也許成了警察的神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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