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簽訂了婚內協議,這種情況其中一方還可以拒絕承擔另一方的債務嗎?

時間 2021-06-06 01:15:05

1樓:于琦婚姻律師

婚內協議中是可以約定財產和債務的歸屬的,也就是說,你可以把債務讓對方一人承擔。

但是,但是!婚內協議本身是你們夫妻二人之間的內部協議,根據內部協議不對外的原則,它並沒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也就是說,債權人起訴你們夫妻二人要求共同還錢的時候,你不能拿出乙個婚內協議說,債務都對方承擔了,沒我事兒,法院也不會支援的。

你只能,跟你配偶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你倆誰有錢就先執行誰的錢,誰有房、車就先執行誰的房、車,等債務清償之後,你再根據你倆的婚內協議,去起訴對方,要求他把錢還給你。

那除非說,男方在外面借了10萬塊錢還不上了,債權人找到你,讓你替他還錢,你拿出婚內協議給債權人說:「看,這是我倆的婚內協議,債務歸他自己還,這次我就幫他還了,下次別再來找我了。」並且,你讓債權人在這個婚內協議的影印件上籤了字蓋了手印,證明他已經知道你倆之間有這個協議了。

下一次,男方再跟這個債權人借錢還不上的時候,債權人就不能再來讓你替他還錢了,如果他再讓你替男方還錢,即便是去起訴,也不會得到支援了。

2樓:王幼柏律師

中國《民法典》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在債權人和未舉債配偶的利益權衡中,法律天平向未舉債的配偶傾斜。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各地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設定了不同的金額標準。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該約定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2、對外效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有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時才具有對外效力。也就是說,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財產約定,那麼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為由拒絕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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