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中,如果沒有確切的人證物證,需要犯人自己承認罪行,這一情況有沒有專業術語?

時間 2021-06-04 21:23:20

1樓:二蛋

今天看了美劇《美國罪惡》,其中自己也覺得好奇,嫌疑犯並沒有犯罪,但卻因為該劇中所謂的voluntary statements(自願陳訴)而定罪並關押,而其父親為自己的兒子喊冤時,律師指出是你自己讓兒子交代所有事情,而如果當場為兒子請律師,一切都不會發生,我也是看知乎有沒有答案,看到你這問題應該是同一概念。還望大神能解釋一下。萬分感謝

2樓:

對5th Amendment下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乙個經典誤解是「嫌疑人不能自證其罪意味著嫌疑人不能認罪」。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適用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而條件之一就是嫌疑人必須是被強迫認罪的。因此當嫌疑人自願認罪時,就相當於放棄了他的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基於這一原則,檢方可以與嫌疑人進行交易,通過提供對嫌疑人有利的條件(如對一些罪名不進行起訴,縮短刑期等等),來換取嫌疑人自願認罪(plea guilty)或對某一罪名不做抗辯(nolo contendere)。這一過程稱為plea bargaining。

在之前的判例中,美國最高法院已經裁定plea bargaining是符合憲法的。但這一過程不能是強制的,也就是說不管是檢方還是嫌疑人都不可以強行要求對方進行plea bargaining。

3樓:洛胭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No person . . .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這是寫在憲法中的,不可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你後面說的似乎是plea bargain, 指的是檢方試圖與嫌疑人達成協議,嫌疑人認罪,同時檢方對其寬大處理。但嫌疑人完全可以拒絕認罪,拒絕與檢方達成交易。

那些傳說中的美國法律案件都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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