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期滿後,在對方未履行完支付義務的情況下,是否需要申請延期?

時間 2021-06-04 14:19:21

1樓:死肥毛

財產保全本身就只是乙個訴訟的程式權利,是為了保障勝訴之後便於執行,所以從訴訟的必要性來說,它從來不是乙個必經程式。換而言之,理論上講,在訴訟及執行的任意階段,是否申請財產保全,都不影響程式的完整性。

訴前財產保全在提起訴訟後會轉換為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在案件生效後會根據裁判結果或調解結果轉換為執行保全(全部或部分支援訴請)或解除保全(駁回全部訴請)。在保全的轉換過程中,除非當事人申請或者未及時申請延期,法院不會主動解除保全措施。

轉為執行保全之後,即可申請解除擔保(解除擔保物查封,解除擔保款凍結及恢復擔保公司擔保額度)。在保全期限內申請延期,不用重複繳費,但是如果期限屆滿解除後再申請續封(比如說忘記申請延期續封),理論上來說屬於新的保全,需要重新繳費。

至於個案中保全是否必要,以及類似問題所提到的執行和解後是否要續封,只建議個案分析。比如被執行人已有多次不良記錄,或者被執行人是公司(此時同等債權情況下先封先分),又或者執行和解協議只履行了一小部分,一般建議申請續封,反正又不用花錢,交個申請即可。如果只有一小部分款項未履行,或者被執行人急需處分該不動產以用於還款,可以酌情考慮不續封甚至主動解封,但該做法會存在一定風險。

我辦案經歷中,曾經遇到被執行人要求解封房產,賣房以還款的。當時是把買家找了過來,約定將部分房款直接轉入申請人賬戶,申請人收到款後立即申請解封。這樣申請人也就是原告就沒有風險,風險全部轉嫁到買家身上。

當時這個案件因為剩餘款項不多,被執行人僅有這乙個案件,買家又著急買房,所以買家願意承擔這個風險。多數情況,買家一般會要求被執行人自行和申請人協商解封再進行交易。此時是否同意就要看申請人自行把握風險了,法院是不會對此給任何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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