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分手後,需要申請解除同居關係嗎?為什麼?

時間 2021-06-03 17:45:17

1樓:周悟空

分手又不是離婚,也不受法律保護,跟誰申請?

雙方父母?親朋好友?還是直屬上司?

同居就相當於婚前試婚,合適了繼續,不合適分開。

雙方同意,乙個人搬走就好啦。

2樓:小白不懂情感

你好,這個根本就不需要申請。直接做就可以了。但是要考慮你們兩個人的關係以及你是否還要繼續。把問題考慮清楚了就可以選擇直接去做了。

3樓:極客木易

請問,雙方同居時申請了嗎?向什麼部門或者什麼人申請的呢?

如果沒有,那麼分手的時候為什麼要申請?

如果有,那就再向當時的部門或人提出申請就好!

4樓:臭居居

1、一般意義上的同居。這種同居泛指的是問你或對方沒有合法配偶的前提下,穩定、持續的共同居住的形態。如,男女戀人之間同居,單身男女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彼此同居。

這種同居,在法律上各走各的就可以了。法律既不保護也不反對,當然也不提倡。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同居狀態,我們常見的有丈夫在外養小

三、包二奶等。屬於婚姻法嚴令禁止的行為。婚姻法規定,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然,如果出現這種同居狀態的話,也就涉及了刑法所說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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