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計算?

時間 2021-06-03 14:26:37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並且你連續工作滿10年,屬於《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的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所以你可以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所以,現在書面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你要求賠償金是有利的。賠償金是從入職開始計算,而不是2023年。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

我贊同黃紹文先生的答案。你必須清楚本地區的勞動部門或是法院對幾種特殊情形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係的觀點是怎樣的,能否得到支援。這個需要詢問本地勞動部門或者律師,否則得到的答案很可能會誤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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