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男方相戀3年,訂婚後同居了1年,前不久他提出了分手,還要求退訂婚的錢,這錢該退給他嗎?

時間 2021-06-02 19:23:44

1樓: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你們訂婚了,但是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如果同居不滿兩年或者同居期間沒有子女的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男方是有權要求退還「訂婚錢」的!

當然,按照中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男方想要要回這筆錢,必須證明這錢確實是「訂婚」用的,並且復合上面的規定。

如果你碰到「較真」的人家,特別是如果「訂婚錢」金額比較大的話,可能真的會鬧上法庭。最後可能即使不全部退,也是要退一部分的。

如果男方不是很「較真」的話,或者數額不太大的話,或許不退也就不退了!

所以,建議你為防萬一,如果「訂婚錢」數額比較大的話,還是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有備無患。

最後,既然都訂婚了,為什麼同居了一年卻還不去登記結婚?如果覺得不合適為什麼又要訂婚呢?所以個人還是不支援「未婚同居」,麻煩事多!

以上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2樓:侯小姐

如果是男方提出的分手,這錢不該退。

如果是女方提出的分手,錢該退。

理由就是訂婚是男方提出的要求,現在分手又是男方提出的要求,把女方當猴耍呢?就不退了,想要走法律程式吧,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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