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房子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後,女方可以分得房產嗎?

時間 2021-06-02 05:06:04

1樓:

不管是誰出資的,既然在夫妻雙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肯定有權分割。

但是,能分多少呢?

如果產證了明確了各自份額,那麼按約定份額分割。如果產證上沒明確各自份額,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法院會綜合出資情況、婚齡、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分割比例。

2樓:曾生偉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這兩條規定,如果沒有特殊說明,婚後男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這裡特別要強調一點,即「房子在夫妻雙方名下」,而不是僅僅登記在男方名下),是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的,所以離婚後,女方可以進行分割。

由於類似問題,很多人還是搞不清楚,再列舉一些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的情況,這比婚前更為複雜: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產權登記人為出資方子女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父母共同全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一方或雙方父母部分出資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情況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乙個簡單的原則:為子女婚前購房出資的,屬於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的,屬於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出資額比較大,司法實踐中法院會認為這一方的貢獻比較大,房產分割時可能會對這一方適當傾斜。

所以,同樣是《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理解,對於父母為子女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否是對夫妻雙方贈與的判斷,有2點比較重要。第一,是否只登記出資方子女名下;第

二、如果是,再判斷房屋是否是全額購買。如果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不管房屋是否全額購買,都可以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3樓:大腦袋談房產

乙個關鍵點你沒說,這個房子全款貸款,全款,你給父母打欠條,貸款,首付部分歸男方,貸款部分,夫妻分,房價漲了或者跌,對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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