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子符合勞動法規定嗎

時間 2021-06-01 22:32:46

1樓:嶽峙淵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最直接了當的就是去勞動仲裁,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是你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就不合法,可以不用賠償

2樓:周生

這個肯定有問題,你閱遍全部《勞動合同法》沒有一條明確規定僱傭公司可以扣勞動者的工資!

扣工資的說法一般只能是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說明的!這是明文規定,入職前你需要看清每一條規章制度,如果覺得不合適,你可以不入職!

好,那麼問題現在已經出現了,你可以站在勞動者角度來抓住這個問題,為什麼你幹了兩份工作,是通過書面申請調職的嗎?那麼調職入職前通過崗位培訓嗎?這些都沒有,那麼你出現問題了,無緣無故扣你錢,那肯定是違法行為!

可以起訴他!

那麼退一萬步講,你都知道自己做錯了事情,但是這還得有個前提,前提是公司方面是否提前告知你或者書面表達了,做錯事要扣錢,扣多少比例!所以只要公司方面扣款的明細都是前提通知你,你們雙方都是沒有異議的,那才存在合法性!在沒有任何通知與告知的情況下,直接性扣除你的勞動報酬,那是違法行為!

所以說,這不合規定!完全就是欺負你!!!

當然,站在公司角度來講,是你的過失,你就該負責!所以如果你覺得不合規定那麼你可以和公司協商扣款,至於扣多少,你們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就可以了!

公司既然僱傭員工工作,在沒有任何崗前培訓,就讓員工操作,出現事故就拿員工說事?這肯定說不過去!難道你公司不知道員工的操作存在風險嗎?

難道你公司就沒有風險意識嗎?員工做錯了就一定是員工的錯嗎?公司就不應該擔責未知的風險嗎!

3樓:騰坤律所 法律人

首先要確定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主體責任,再確認勞動者針對這塊是否存在過錯,還有就是公司在這方面有無相關的規章制度。直接就扣除勞動者30%的賠償這顯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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