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乙個疑似很有人情味的處理方式被執行物件逃脫處罰。
馬上2023年都過去一半了。建議加重處罰。
很魔幻。
其實我昰很支援人性化的處罰方式。比如過完年之後當事人再去接受處罰。
另外,從法律角度而言,行政拘留這種處罰方式,是否合法在法律界具有很大爭議性質的。因為這是未經法庭審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權利。
2樓:梁蕭
只要別拖太久,完全合法。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24小時內將違法人送達拘留所執行。至於行政拘留時間的起始時間沒有硬性要求。
3樓:交警之光周星星
首先,你提到了拘留
那麼對方違應該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事件
派出所一般是安排雙方進行調解
當然了,調解的時間也是有你們雙方來決定的,因為肯定要找乙個大家都有空的時間嘛
如果調解不成功,那麼才會走程式處理
所以我覺得你可能是誤會了
4樓:五月
當然合法,派出所做出處罰決定前是先調解的,如果當事雙方調解不成功才會作出處罰決定,調解是對當事人和派出所雙方來說最優選擇,當事人不會被處罰和留案底,派出所也省了一整套程式,所以一般派出所都會先調解的
5樓:張昭輝
這不正是尊重人權的體現嗎?商量好了,也就沒矛盾了,一會滿意度測評打分時就會打滿分吧,或許。
開個玩笑,不知道哪個派出所這麼做過?具體的情況如何?不如發上來大家評判一下。要不光是這麼沒頭沒尾一句話,不知道咋回答。
但是僅僅是商量,這個還牽涉不到合不合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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