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之中致使倒地磕碰造成輕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時間 2021-05-06 19:26:32

1樓:袁長倫律師

推搡致使對方倒地輕傷害的,構成故意傷害罪。遇到複雜的問題,難以判斷的,可以用客觀歸責進行判斷。先看,推搡行為是否製造了風險;其次看,是否實現了風險;再次看,造成的結果,是否在規範的範圍之內。

這是客觀歸責的三個條件。第一,推搡行為,創設了風險,有可能造成對方的傷害,包括倒地摔傷。第二,推搡行為,實現了風險,造成了對方倒地摔成輕傷。

第三,倒地摔成輕傷,在故意傷害罪的規範目的範圍之內;倒地摔成輕傷,包括在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的射程範圍之內。故意傷害罪,就包括各種傷害行為造成的輕傷以上的結果。比如,故意傷害,造成他人閃耀骨折,推搡倒地摔傷,推搡撞牆等等。

這些結果,都能夠在推搡行為人的想象範圍之內。故意傷害,本身就包括各種傷害行為,當然也包括造成他人倒地摔傷,造成輕傷以上的行為。總而言之,推搡造成他人倒地摔成輕傷害的行為構成,能夠歸責於推搡之人。

這符合輕傷害的行為構成條件,且無違法阻卻事由,如果又不屬於免責的主體,則構成故意傷害罪。

2樓:煎茶官

很多人表示成立故意傷害罪,我實名表示反對。

本案的核心在於,輕微暴力致人傷害時,能夠將傷害結果歸責於行為人。

目前對於這一問題的主流認識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客觀歸罪,僅僅憑藉傷害結果就草率的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所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是要結合輕微暴力的程度區分行為是一般性的毆打故意還是傷害故意,可以肯定的是本案中的推搡行為不是傷害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傷害故意。其次要結合對方的體質,是青壯年普通群體,還是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如果是普通群體,行為人是難以意識到推搡就可以造成輕傷結果的。最後還要結合具體環境,是否具有造成特定傷害結果的現實危險。

從以上分析,本案不必然構成故意傷害罪。很多人列舉了不少判例。但是我想說,一方面我們不是判例法國家,判例不具有必然的參考價值;另一方面很多判例都是自相矛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不在少數。

如果非要參考判例,首選兩高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其次是典型案例,再者是刑事審判參考等權威機構編纂的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第1080號,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性,對本案就具有很強的指導價值。核心觀點下:

3樓:一謙

如果是單方面推搡造成另一方輕傷結果,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是一方先動手,另一方推搡造成先動手的一方輕傷,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如果是雙方互相推搡的話,就要區分開看了。

4樓:合肥律師蘇義飛

還是得看具體情況,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輕傷一級的量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一級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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