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有哪些?

時間 2021-05-05 16:16:21

1樓:劉琪晴

夫妻債務制度很簡單,滿足以下三條之一為共同債務。

1.共債共籤或追認。

2.日常生活所需(包括買房)。

3.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至於婚姻財產約定制度,屬夫妻內部財產制度,處理的是財產為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問題,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無需考慮。

2樓:深圳茅晶晶律師

一、如何認定夫妻共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歸納:共簽+事後追認=共債

婚內一方借錢+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債

婚內一方借錢+債主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共同意思表示=共債

但從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

對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負債,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負債,雖然債務形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但一般情況下並不當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

二、以下情況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債:

1、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戶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並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借款,雖然未有對方的簽字認可,但該借款明顯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應當認定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單方借款且超過家庭日常開支,但經營獲利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仍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舉債後,配偶主動歸還借款的行為足以表明該配偶對債務既明知,又自願承擔,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樓:嚴肅兒童張山海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離婚後,該債務是否作為共同債務?未舉債一方是否對債權人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對於這些問題,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

2023年之前,對於夫妻一方婚姻存續期間個人所負債務,一般採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確立的標準判斷,即除非存在以下例外情形,否則通常按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上述判定標準,一定程度上是出於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第三方債權人利益的考量,但也有可能被機械適用,致使一些婚內未舉債或對債務毫不知情的一方在離婚後突然「被負債」, 遭到債權人起訴並承擔鉅額償還責任。

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簡稱「夫妻債務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更為清晰的界定。 《夫妻債務解釋》施行後,對於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法院會更多地注重平衡利益關係,既要防止借離婚惡意逃避債務,保護第三方交易安全,又要避免「被負債」一方遭受明顯不公平。

在現行司法實踐中,通常情況下,共同債務的認定需要衡量以下要素:

1、舉債是否基於共同意思表示。包括「是否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夫妻一方是否事後對債務進行追認」。如果是,通常遵循「共債共籤」原則,認定為共同債務。

如果不是,還需結合其他因素判斷是否是共同債務;

2、是否屬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包括用於支付夫妻日常生活必要開支,如水/電/煤氣費用,醫療費用,贍養老人、養育子女、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的房租/房貸等。如果是,債務人需要證明該債務並非實際用於家庭生活,否則認定成立共同債務。

3、是否屬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如過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認定屬於共同債務。如果認定超出,債權人原則上不能以夫妻共同債務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1)如何判斷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債務解釋》未做明確規定,但從最高院對該司法解釋的解讀以及近一年多的法院判例可以總結出一些具體的考量因素:

張某、谷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 (2017)浙民再316號/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但考慮到當今社會關係交織、經濟往來多元,在審判實踐中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係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對《夫妻債務解釋》解讀:「中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裝置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乙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以下情形,可作為各級法院認定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1) 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以上;(2)債務發生於夫妻分居、離婚訴訟等夫妻關係不安寧期間,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負債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債未還情況下仍繼續出借;(4)借貸雙方約定高額利息,與正常生活不符的。

(2)如果認定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超出家庭生活需要,債權人則需要證明該債務已經實際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則訴請不予支援。

楊某與王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2018)京02民終1161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張某與王某曾為夫妻,於2023年12月離婚。張某於婚姻存續期間向楊某借款171萬元。

楊某後訴請張某、王某共同承擔本息償還責任。一審判決張某/王某共同還本付息。二審適用《夫妻債務解釋》對該部分改判(僅張某承擔償還責任)。

法院觀點:涉案債務金額達171萬元,數額較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楊某對涉案債務系用於王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未盡到其舉證證明責任。

結合《夫妻債務解釋》的規定和法院司法實踐,夫妻離婚後,未舉債一方在應對「被負債」問題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向取證,降低法律風險:

婚姻存續期間,家庭主要生活費用、支付憑證記錄等;

夫妻雙方職業、收入、資產情況;

舉債期間夫妻婚姻狀態;

舉債一方借款用途、其他舉債記錄和用途;

4樓:王幼柏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5樓:栗栗-LiLi

《民法典》第1064條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明確了「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明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其他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已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引用公式讓大家快速明白何為夫妻共同債務男方女方共同簽名=共同還債男方簽名

女方事後承認追認=共同還債

男方以個人名義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共同還債男方以個人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做生意所獲財產用於家庭。出借人舉證成功=共同還債;出借人舉證失敗=女方不要還債

看過來!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6樓:人安合和社群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根據中國目前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債務不因結婚行為而轉dao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在離婚時尚未還清的婚前個人債務仍由負債方獨自償還;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與婚姻家庭生活無關的非正常開支而借款產生的債務。比如一方欠下的賭債等;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獨自為生產經營所欠下的債務,同時生產經營的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欠下的債務。比如未經配偶同意而為資助老家兄弟購買或建設婚房而借款所形成的債務。

對於離婚訴訟中涉及的上述債務,法院一般都會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然而,在實踐中有的負債人卻千方百計地要把這種債務做成夫妻共同債務,

7樓:

法律專業技術性回答。

(1)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夫妻共同債務:

(2) 夫妻一方事後追認=夫妻共同債務:

(3) 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

(4)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若主張上述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須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

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債權人去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知乎使用者:怎麼在離婚的時候,讓對方分得最少的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2種型別:

(1)夫妻雙方約定、承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1.夫妻共同債務範圍: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4)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債務,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並且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5)夫妻一方婚前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用於夫妻婚後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一方對外負擔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或一方死亡) 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原則上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情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擔的債務,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夫妻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擔的債務,負擔債務時債權人知道夫妻關於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的,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應當認定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1)離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 時,夫妻共同債務按下列步驟清償:

①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②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③協議不成的,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論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財產,均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與死者的個人財產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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