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徒困境獲得的證據合法嗎?由此獲得的證言屬於毒樹之果嗎?

時間 2021-05-31 21:36:50

1樓:程程

理性的社會人,將自己生的希望寄託在他人身上幾乎不可能,所以肯定不會選不坦白,在他選擇坦白時,就意味著都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樓:汪大宇

這個問題的標籤其實不應該和法律道德有關,這只是個和博弈論相關的問題法律中中國,自首坦白立功,刑法中都規定的很清楚,這兩個人屬於同案犯,交待同案犯犯罪事實最多構成個坦白,法律上坦白從寬,但抗拒並不從嚴!

3樓:八阪八雲

所謂毒樹之果是乙個刑事證據法上的術語,意思是通過非法程式轉化而得到的證據。毒樹指非法程式,果指轉而獲得的證據。可能與提問者理解的意思有點偏差。

舉個栗子:偵查機關刑訊逼供(此乃毒樹),得知隱匿的凶器藏匿地點,於是發掘出凶器。那麼作為物證的凶器本身,就叫做毒樹之果。

中國刑訴法禁毒樹,但是不禁毒樹之果。

另外,如果提問者認為在囚徒困境的例子中,可能涉嫌欺騙嫌疑人的問題,中國刑訴法解釋不禁欺騙嫌疑人,但是刑事訴訟規則揮刀自X,禁欺騙嫌疑人——那麼最起碼,在職務犯罪以外的情形,欺騙嫌疑人可以作為偵查手段,不違反程式規定。而且在大多數法域,對嫌疑人的欺騙,只要不違反基本人倫,都是允許的。

所以,未有毒樹,更不牽涉到毒樹之果(哪怕欺騙系違法偵查,那麼得到的口供也是毒樹本身,何來毒樹之果?)。

4樓:

只要堅持罪刑法定,不因為這種辯訴交易,而產生不適度的刑罰(過重,或者過輕)就可以。前提是兩人都犯罪了,那兩人間的「忠誠」又有何忠誠可言呢;就算有人檢舉,而判10年或8年都是符合罪刑法定且適度的,促使其檢舉有何不妥?

5樓:

囚徒困境只是經濟學家為了闡述博弈論原理而提出的乙個假設而已。在實際操作中有嚴格的程式與法規,這樣的情況顯然很難發生。

但是囚徒困境很清晰地說明了博弈論的思想,可以幫助你理解後面很抽象的理論。

6樓:

題主明明問的是警察這樣做獲得的證據是否合法好嗎!

兩人都坦白,各判八年;如果兩人中乙個坦白而另乙個抵賴,坦白的放出去,抵賴的判十年。於是,每個囚徒都面臨兩種選擇:坦白或抵賴。

然而,不管同夥選擇什麼,每個囚徒的最優選擇是坦白:如果同夥抵賴、自己坦白的話放出去,不坦白的話判一年,坦白比不坦白好;如果同夥坦白、自己坦白的話判八年,不坦白的話判十年,坦白還是比不坦白好。結果,兩個嫌疑犯都選擇坦白,各判刑八年。

題主問的就是警察利用這種手段獲得的證據合法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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