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4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進行買賣屬於純獲利益的行為嗎?

時間 2021-05-31 13:50:36

1樓:王菝葜

我們老師上課講過乙個案例,十二歲的甲和十八歲的乙訂立買賣合同,以1w賣出乙的iphone12promax,乙當場交貨,甲兩個月後交付貨款。乙第二天催告甲的父母追認,甲的父母一元個月沒有追認。在這個案例裡,如果根據物權行為無因性,就是買賣合同訂立這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因為把iphone交給甲屬於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這個物權行為生效了,但是甲取得所有權原因不復存在,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乙可以根據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返還iphone。

在這裡就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吧。不然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為,只有兩種情況,就是只增加利益和只減少義務的吧。

當然如果題主問的是能不能讓純獲經濟上的利益算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好像有主觀、客觀兩個角度的反駁理由:如果採用主觀上的純獲利益的標準,第一是如果計算錯誤,限行人會蒙受損失,第二是採用主觀標準就是預設限行人有計算能力,那干啥還限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這矛盾了;如果採取客觀上的純獲利益的標準,第一是物品的市價總是不確定或者在波動,而且這個客觀的市價由誰確定、長期合同裡又要按哪個時點來算,第二是可能有交易成本或者法律義務,也就是純獲經濟上的利益但是法律上不利。

(乙個敢講,不知道你敢不敢聽(手動狗頭

2樓:ozaki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從定義上看,買賣合同絕無可能成為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但有可能成為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3樓:Sweet宸

要看買賣合同具體內容了。

買賣房屋土地汽車輪船,買名人字畫古玩文物(對價高),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是買學習用具,買零食,肯定是有效。

4樓:路漫漫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進行買賣,不屬於純獲利的行為。那什麼是純獲利的法律行為呢?

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未成年人的權利的增加或義務的減少,而沒有相應的使其權利減少或義務增加。

比如:乙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10元錢買了乙個價值200元的模型玩具,雖然從經濟層面上來說,以10元買到了1000元的東西,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是賺了;但在法律上來說,在交易時增加了乙個向對方支付10元錢的義務,並失去了對 10元錢,所以並不能算是純獲利的法律行為。

為何這樣規定呢?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認知能力也未成熟,在這些交易存在一定風險,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是很難識別。

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上以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得失來作為判斷的標準。由於買賣是一種雙務行為,因此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並不是純獲益的行為。

5樓:法考藏經閣

純獲利益的行為指的是純獲法律利益的行為,具體而言限制行為能力人在這個法律行為中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買賣合同那就必然會雙方互付權利義務,因此買賣合同不可能是乙個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它可能是純獲經濟利益,但不會是純獲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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