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ianchi piero
這個判決書仔細一看有很多控方沒有展示或者提出的證據,這難道沒有說明,法院不僅是裁判員,更是幫控方擦屁股的運動員嗎?'
其次法院例舉的證據,辯方都沒機會反駁,這算什麼鬼?
最後,法院還是無法說服大家伺服器時間如何沒造假,作為本案重要基石的證據無法證明是對的,法院憑什麼採納?,所以說公檢法這次吃相難看呀
2樓:
法院:你們這麼會辯論讓我很難做啊,但是上面又一定要殺雞儆猴。
快播:好,我認罪,你隨意判判。
法院:快播有罪,有期徒刑三年。
一年後快播假發布獄。
3樓:叫我大喵吧
我看第一遍就覺得這可能是明楷老師操刀的,比如目的犯也存在間接故意(就是跟傳統理論對著幹),比如對辯方幫助犯從犯的駁斥(不構成中立的幫助行為)..這些都是明楷老師的代表話語和觀點..
只能說海淀法院很心機..坐等剛學一點刑法就蹦噠的公知自投羅網了...
看到這個答案下面那篇明楷老師在最高法微博的背書,果不其然..
4樓:王富貴
沒有法律知識,只是感覺判決書說的挺到位的。
之前爭論點在於很多公司都有類似甚至一樣的行為,為什麼單單抓乙個快播。在於審理過程中證據的與控方訴訟材料的對於判定違法存在缺失。在於審理過程中控方被吊打後官媒的扣帽子「狡辯不配贏得掌聲」。
在於現在依法治國建設進行到了什麼地步。在於法律是否需要完善,怎麼完善。在於平台搭建者該如何管理?
5樓:某某
這個回答是為了提醒別的回答:
作為乙個知乎使用者,我想看到的駁斥和論證。
看到那些有價值的答案無人問津,前排的都是蘇聯笑話和政治黑幕的推論,我突然覺得這就是貼吧,認真你就輸了。
娛樂和調侃的地方有很多。
而知乎,獨一無二。
6樓:
按照這個邏輯,電信運營商知不知道被虛擬運營商租用的號段多數被用於電信詐騙?算不算明知?他們有什麼監管措施,轉型了嗎?是間接故意嗎?快播比電信詐騙社會危害還大嗎?
你們硬要說快播有罪,也就罷了,但是只是快播有罪,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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