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民法中,雙方行為的合致行為不應該是多方行為嗎?

時間 2021-05-31 09:18:35

1樓:蓋世蒂堡

如果不以法碩考試為目的的話:

法律行為分為單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區別在於包含乙個人的意思表示還是多個人的意思表示。

多方法律行為可再分為雙方法律行為(合同行為)、共同行為(合致行為)和決議。

在雙方法律行為中,至少由兩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相互作出而被交換;

在共同行為中,多個(兩個或以上)當事人並行地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具有相同的指向;

決議是由人的團體(如公司、社團)中的多人所作出的指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決議的特點在於,多數決議中不需要所有意思表示一致,只要達到必要的多數,決議就有拘束力。

法碩考試中的標準可能不一樣,如果以參加考試為目標,還是弄清楚考試的標準為好。

2樓:天寧

這個可以這麼理解,大神可以指下是否有錯哈。

分類這裡,其實可以劃分為單方、雙方、多方,則多方不與雙方重疊;但就劃分本身來說,其實可以分為單方和多方兩種,那麼,就是多方包括雙方。

這樣的分類,主要是文字方面的問題,不涉及具體法律對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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