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醫務人員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

時間 2021-05-30 21:36:55

1樓:

民事法律方面的醫療損害責任,刑事法律方面的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都是醫務人員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為。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損害。

大多數醫療行為都具有侵襲性,但這種侵襲必須是正常醫療行為導致的正常損害。如果超出了合理範圍,則構成了非正常損害。

(3)醫療行為與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有過錯。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在第一種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二)非法行醫罪: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情形包括: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3)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4)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在認定非法行醫罪時,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於情節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情節嚴重」包括: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2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罪中「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包括: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還要注意區分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行醫資格。

(三)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在認定醫療事故罪時,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對醫療事故罪的構成是有嚴格限定的,既要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又要有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才能構成犯罪,不具備這樣的條件不能以犯罪認定。

還要注意區分醫療事故罪與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前者發生在正常的醫療過程中,而後者的行為則是非法的。

2樓:法紅燒學

關於醫生在日常中施展醫術,見義勇為的事。

《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執業醫師法》第24條規定: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如果對《醫師法》第24條不作絲毫的解釋學處理,則醫師對急危患者進行診治是一種義務,並無「自願」的情形可言,因而無法適用《總則》第184條,甚至,醫生連通過醫術見義勇為的權利都沒有了。

當然,就我開頭提到的情形而言,目前肯定是傾向於適用《民法總則》第184條,這樣更道德,也更符合公共利益。但是解釋路徑目前不還不統一,免不了可能有人犯渾,企圖在這一點刁難涉事醫生。

對此,醫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解釋路徑之一是「經過院前急救流程、或者經過醫院診療流程到我手上的急危患者,才是我應該根據《醫師法》第24條負責的患者」。總之,如果有醫生涉及到相關糾紛,請記得不要被《醫師法》第24條困住了,記得自己是有見義勇為的權利的。

3樓:

作為乙隻老法學狗,通過司考了,工作又不涉及法學的人來說,讓我重拾專業課的動力就是俺家那小誰是個醫生。。。我怕他挨揍,我怕他有理說不清。於是我現在真的是認真鑽研臨床知識啊。。。

然後回經常拿一些同學老師講的醫療糾紛案件對他進行普及知識。很有成就感!

實習的時候在派出所遇到過兩個醫鬧上訪,好強大。。。

4樓:熱帶貓

醫生知道的法條再多,也給患者家屬講不清楚風險和事故的差別。就像刑辨律師難以讓被害人家屬接受殺人有時候不需要償命的觀點一樣!

作為醫生不在於懂不懂法,關鍵是自己有沒有過錯或者過失,其他的有律師。

願所有醫生一切順利

5樓:

我覺得要有證據意識,主要是原始證據的儲存和固定。這方面比較專業,因為需要借助專業醫學知識,所以不是單方面能解決的。不知醫療系統有沒有聘請專業的法律隊伍,與律所類的第三方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長期合作和研討是很重要的。

6樓:林雨

1、任何時候下,打人都犯法。

2、輕傷和輕微傷,有本質差別。

3、站在攝像頭下。不要先動手。先動手的永遠會後悔。

4、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

5、該跑就跑,該裝死就裝死。

7樓:萬芸

其實直接搬法條給題主看可能並沒有什麼用。真正要用的時候學了4年的法學生都弄不懂法條。

從保護自己的角度來看,好好發揮你的專業知識,好好寫字,按照你們行業的規範流程就好。

在具體實踐中需要提醒的就是人家要什麼資料就給什麼資料,堅持不給人家又有證據證明在你們手上會導致法官支援人家的主張。千萬不要改病歷。

其實很多醫患關係糾紛都是溝通吧,之前我記得有個產婦生產的時候及其不幸大出血,醫院盡力搶救沒救過來然後直接讓手術室的人躲起來了,雖然手術中沒犯錯但是這個危機公關真的是非常糟糕。

思緒有點亂,最後說一點,我覺得肉體上的保護更直接啊,多練幾手,實在不行練練跑步啊。

有哪些你所需要知道的最基礎的法律知識?

愚山 這裡簡單提乙個 輕微傷和輕傷的鑑定標準 ps 同時還有一些如何避免的醫學常識 例如一根肋骨骨折為輕微傷,兩根肋骨骨折則為輕傷。輕微傷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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