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未能盡到上述責任,則有可能承擔對其主張不利的法律後果。
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無法在訴訟中查清,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應當提出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予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訴訟結果的不利。
(一)內容
1.發生前提
(1)真偽不明
(2)如果能夠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則應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裁判
2.主體:當事人,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
3.針對單—訴訟請求
(1)證明責任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否則將無法裁判
(2)對案件中的同一事實,只有一方當事人負有證明責任
4.由誰承擔取決於法律、司法解釋預先規定:在訴訟中不存在證明責任在原被告之間轉移的問題
5.性質:—種擬制、假定,可能與案件的客觀事實不符,其正當性在於法院不得拒絕裁判以及訴訟的時效性
(二)分配原則
1.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2)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真偽不明),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3)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5)當事人對其主張的某一事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必然意味著其要承擔敗訴後果,例如對方當事人作出自認、認諾時,其仍有可能勝訴
2.合同糾紛案件
(1)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被告對法定免責、減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2樓:毛線
哈哈,同學,你們也是這個作業啊,莫非教你們民訴的老師也姓劉?
參考教材:民事訴訟法,人大出版社,主編江偉,第202-209頁,先佔坑,明天弄完發給你哈
新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什麼亮點?
落梅橫笛 昨天剛列印完,整整74頁,我還以為我列印錯了。佔坑 有時間數數亮點 1 最先眼前一亮的大概是公益訴訟吧。比如公益訴訟受理的條件中有這麼一條 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個人認為還是符合實際的,一般上公升到需要公益訴訟的程度,讓比較專業的相關組織找點初步證據應該是可以完成的。初步證據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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