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在樓梯口旁邊撿了個袋子,算偷竊嗎?

時間 2021-05-29 22:47:19

1樓:困得不行

我挺想呵呵的。

我見識過各種撿拾,從未開封電器、成箱的酒到各種生活物品。

是有價值物品還是遺棄物,是沒主的還是臨時放置其實都不難判斷。而且這個判斷不是讓你主觀說,要用社會共識來判斷。

2樓:行山遠志

即使在離他家門近的地方,也不是直接擺在家門口,而是人員出入頻繁的電梯口。從物權歸屬上來說,這個袋子沒有任何標識物,僅在當時無法證明歸屬權在誰,並且被置於公用地,也無任何保護措施(比如鎖在門口),所以這應該屬於遺失物。那麼直至失主通過任何方式找到遺失物為止,只要拾取者沒有將其變賣、破壞等(即保持原狀),那麼歸還即可,如果出現以上問題或其它狀況,可以協商折價賠償,絕不應該定性為盜竊,並且公安機關提出的罰金數額也過大,不符合法規。

就以上情況而言,你母親的行為不應算盜竊。

3樓:

盜竊成立的前提:

一、需要有盜竊的主觀故意;

二、需要有盜竊的客觀行為。

乙個犯罪行為的群裡,需要結合主觀客觀來綜合分析。

當然,這種案子,並不能專門由拿東西的一方矢口否認,來作為認定主觀故意是否存在的依據,而要依據袋子裡邊物品的狀況、所放的位置來考量。

4樓:單心

先說結論,按照題主描述不算盜竊。

描述不清楚,按照現有條件我認為這袋衣服應該認定為遺忘物。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上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根據題主描述,在財物所有人通過公安機關找到拾取者後,拾取者歸還了就不構成侵占罪。而且侵占罪屬於告訴才處理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關於題主描述的萬元罰款我認為沒有法律依據。

題外話,衷告題主一定要和母親講清楚,在無法判斷財物所有權的情況下不要隨便將財物占為己有。老人不懂法但是老話說「貪小便宜吃大虧」老話還說「不義之財不可取」。

5樓:流雲

感覺題主的描述太主觀了,顯得有些奇怪,估計有些細節都沒說。

一般人的家庭,怎麼可能把一袋價值上萬的高檔衣服鞋子塞進塑膠袋,放在沒人看管的門外……

光按照樓主的描述,這個最多最多能算侵占,但是具體什麼情況,光憑題主的描述我是沒法斷定

6樓:如履薄冰

治安管理處罰罰的幅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為二佰元以下、五佰元以下、壹仟元以下幾個等次。可並處行政拘留,分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原則上最高為十五日,但違反兩種以上合併處罰的行政拘留最高是二十日。

公安機關能決定的罰款是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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