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春風十里不如你
首先我們回顧乙個詞——口嗨
我們不得不承認,絕大多數人,都是語言上的巨人,行動上的矮子~
法律上講究疑罪從無,疑罪尚且從無 ,你覺得因為別人的性格,或者一時口嗨,合適嗎
2樓:xuju33
不應該。
1.如何判斷性格與三觀可能會犯罪?
2.會不會被人利用作為一種害人的手段?
3.沒有違法違規,怎麼控制?未犯罪嫌疑人嗎?
3樓:淋淋風
①天使與惡魔只是一步之差
②子非魚,焉知魚欲罪
③網上猛如虎,現實慫如狗
④法律更改
⑤誰來養
⑥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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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梅子飯糰
停留在思想上的東西不會受到制裁,
這是個現實的社會,
單單從警力來看,這個控制起來肯定不會。
如果有表現出很過激的行為,才會有相應的措施去應對哪有這麼多警力去處理未發生的犯罪,
已發生的犯罪還沒有處理完呢,甚至已發生的犯罪還在苦苦破案。
5樓:李汽水兒
他如果造謠而且傳播到一定程度那就犯罪了,如果只是小範圍口嗨還是不能對他採取什麼措施的,而且聽說口嗨狂的人其實膽子都不大的,遇上敢實操的都萎的一批,碰上不喜歡的人離他遠一點就行了,不必特地為這樣的人費心
6樓:Sisyphus
無行為即無犯罪、無犯罪即無刑罰,按照四要件來說行為是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沒有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不可以採取控制其人身的處罰措施。當代刑法不對思想犯做出處罰,在學理上這叫犯意表示,不可罰,除非是有了行為轉化到犯罪預備階段,才有處罰的可能。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中介於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乙個階段。
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製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中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樓:winter
義大利學者(監獄醫生)龍勃羅梭通過對犯罪份子的觀察、解剖,曾經提出了乙個天生犯罪人的理論,這一理論提出後被很多人批評為謬論。但你如果對公安刑偵感興趣,應該知道一些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罪大惡極的犯罪份子,其中的一些人如馬加爵、邱興華等是基本符合龍勃羅梭對於天生犯罪人的描述。在乙個人實施犯罪以前是不能通過刑罰進行制裁的,這是現代法治的精神。
但如果生活中遇到了類似天生犯罪人描述的群體,還是敬而遠之不要去刺激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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