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乙個人的性格與思想三觀極其可能會犯罪應不應該把他當低一級的罪犯控制起來

時間 2021-05-12 08:30:33

1樓:春風十里不如你

首先我們回顧乙個詞——口嗨

我們不得不承認,絕大多數人,都是語言上的巨人,行動上的矮子~

法律上講究疑罪從無,疑罪尚且從無 ,你覺得因為別人的性格,或者一時口嗨,合適嗎

2樓:xuju33

不應該。

1.如何判斷性格與三觀可能會犯罪?

2.會不會被人利用作為一種害人的手段?

3.沒有違法違規,怎麼控制?未犯罪嫌疑人嗎?

3樓:淋淋風

①天使與惡魔只是一步之差

②子非魚,焉知魚欲罪

③網上猛如虎,現實慫如狗

④法律更改

⑤誰來養

⑥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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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梅子飯糰

停留在思想上的東西不會受到制裁,

這是個現實的社會,

單單從警力來看,這個控制起來肯定不會。

如果有表現出很過激的行為,才會有相應的措施去應對哪有這麼多警力去處理未發生的犯罪,

已發生的犯罪還沒有處理完呢,甚至已發生的犯罪還在苦苦破案。

5樓:李汽水兒

他如果造謠而且傳播到一定程度那就犯罪了,如果只是小範圍口嗨還是不能對他採取什麼措施的,而且聽說口嗨狂的人其實膽子都不大的,遇上敢實操的都萎的一批,碰上不喜歡的人離他遠一點就行了,不必特地為這樣的人費心

6樓:Sisyphus

無行為即無犯罪、無犯罪即無刑罰,按照四要件來說行為是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沒有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不可以採取控制其人身的處罰措施。當代刑法不對思想犯做出處罰,在學理上這叫犯意表示,不可罰,除非是有了行為轉化到犯罪預備階段,才有處罰的可能。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中介於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乙個階段。

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製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中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樓:winter

義大利學者(監獄醫生)龍勃羅梭通過對犯罪份子的觀察、解剖,曾經提出了乙個天生犯罪人的理論,這一理論提出後被很多人批評為謬論。但你如果對公安刑偵感興趣,應該知道一些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罪大惡極的犯罪份子,其中的一些人如馬加爵、邱興華等是基本符合龍勃羅梭對於天生犯罪人的描述。在乙個人實施犯罪以前是不能通過刑罰進行制裁的,這是現代法治的精神。

但如果生活中遇到了類似天生犯罪人描述的群體,還是敬而遠之不要去刺激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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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辨別乙個人思想境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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