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為什麼會成為很多殺人犯的免死金牌

時間 2021-05-12 00:33:36

1樓:樓瀾攬月

跟傳染病差不多,患者並沒有主觀惡意,而且不能自由選擇得不得這個病,頂多說是自己得病還到處跑不吃藥有點沒公德,但是他意外傳染別人把人傳死了,你能把他抓起來斃了嗎。

2樓:裡呢的

作為乙個精分患者,真不希望精神病成為免死金牌,大多數精神病患者其實都智力正常,他們清楚的知道自己殺人是不犯法的,並充分利用這一點,是不是幻覺產生時殺的人還是主觀故意,只有他自己知道。所以不要再說什麼精神病人是弱勢群體,那些在精神病人身邊隨時存在被殺風險的人才是真正的弱勢,即使不能判他死刑,但至少應該永久限制這類已經存在殺人事實的患者的人身自由,這是對正常活著的人最大的尊重

3樓:Akai

法院根據法律審判案件,定死刑是需要必要條件的,很重要的一點是這個人是否存在法律責任。從法學角度出發,違法性和有責性是兩個概念,乙個人的行為違法,但不代表他就有違法責任。

違法可以作一般理解,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條文,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具備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從這個意義上看精神病患者的殺人行為完全符合,但這不意味著他就具備刑事責任。

刑不可知,威不可測。但在現代,法律只有公布,讓公民都知道,讓人知尺度知邊界,才能做到不逾界,才具備違法後處罰的合理性與可能性,可以理解為每個人都需要有違法性的認識,知法犯法,因而處罰。並不是你說不知法就不知法,刑法採用推定原則,你應當知道卻不知道,屬於你具備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不知道是由於你自身主觀原因,無法證明你缺乏違法性認識。

回到精神病人身上,首先精神病人缺乏理智,認知上不僅有障礙,已經和大眾認識完全偏離,更無法辨別是非,也就無法辨別法為何物,不存在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精神病人陷入這樣的狀況並非主觀可控,因此無論從法律還是人文關懷的角度看,精神病目前應歸於客觀因素,所以他不具備刑事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處罰。

從別的角度看,刑罰的目的不單是懲惡,更重在揚善,講求震懾作用,促人守法,讓違背公民意志的惡被公知,在公知下被懲治,進而無法立足人心,這是刑罰更有價值的目的。試想乙個殺人無數的精神病人固然可惡,但若他仍能向人間傳遞真情,仍能得意之時樂於分享你一顆糖果,交談幼稚天真的話題,這時不禁問道,我們是否在罰惡?從根本上講精神病的出現本是社會缺乏關懷,病人情感有所缺失,甚至於天生悲壯,我們真的缺乏資格去剝奪他們生命。

4樓:從今天開始

要懲治殺人者,需要殺人者有殺人的故意,重性精神病病人的行為是不受理智控制的,在他的理性中沒有殺人的故意。大約是這個思路。這需要諮詢制定法律的高階人士。

一般公檢法單位的人恐怕也只是執行法律,對這一問題也說不清。

那些被鑑定成精神病而逃脫制裁的殺人犯現在都怎樣了?

藍星村長 我覺得精神病殺人一律免責過於粗陋,這樣的後果是 1正常人偽裝精神病逃脫死刑,2有人蓄意使用精神病人殺人,3侵害正常人生命權,導致事實上的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形成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怪像。事實上應根據精神病人是否是限制行為能力為標準分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不限制行為能力精神病人,限制行力能...

為什麼殺人的很多都是精神病,鑑定依據是什麼?

不不不,準確來說鯊人的是把人逼成精神障礙的人,這裡它們鯊人了 以下的所有它們都指把人逼成精神障礙的人 被它們逼成精神障礙的人努力了很久控制住了,但是不斷的有把人逼成精神障礙它們一直在不停的逼人,這裡它們又鯊人了,它們把人逼到無法控制自己的想法和行動而鯊人後,其實這裡是它們間接鯊人了,但也可以說是直接...

為什麼現在有那麼多未成年的殺人犯?

靜女其姝 家庭,社會,教育還有,生活的圈子。本來乙個未成年人,他們的世界是單純的。可是,隨著周圍人潛移默化。我做錯了一點小事,那些所謂的朋友指責,批評,讓我一本正經的道歉。然後,我開始慢慢的封閉自己,慢慢學會自己乙個人,其實我內心渴望被愛,但是沒有人愛。所以,我就自己走,自己生活,並不是急著找存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