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就殺人問題請教法官,法官告知殺人不犯罪,遂去殺人,此人能免責or不能免責?

時間 2021-05-11 14:50:56

1樓:入不了額的小法助

哪有那麼多假設。

從古至今,殺人償命,古人已經總結出來了。

他殺人,他怎麼償命才是問題的關鍵。不是說不判死刑就一定不償命,記住,殺人的人,他的命,不是由你來償,而是由法律。法律償不了了,老天爺自然會讓他償命。

殺人的人,不需要你殺,法律也殺不了,自會有天殺。

等著吧。

2樓: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第一,沒有正常的法官會告知他人「殺人不犯罪」,此假設不成立。任何乙個正常的法官,都熟心於法律,不會將明知是犯法的事情而告知他人是非犯法的事情。

第二,法官的告知不一定可信。法官非官方的告知,只能看做為建議。如果有法官故意告知他人殺人不犯法,那麼一旦產生後果,法官和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

綜上所述,如果法官告知他人殺人不犯法(包括正當防衛),不能免去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用。

3樓:林克不是塞爾達

違法性認識錯誤有乙個迴避可能性的判斷,在具體情況下以「行為人個人能力」為判斷標準。具體來說,首先對是否違法產生疑問的錯誤通常都是可以避免的,例外就是權威機關的答覆,如規範性法律檔案,司法解釋,判決書,司法機關的權威性答覆,簡單來說就是官方的回函紅標頭檔案,帶公章的那種,你要是在兩會期間問全中國人大殺人犯不犯法,它還列入議程,最後以2988票通過該決議,說你殺人不犯法,以主席令的方式公布,下面還有簽名和蓋章,你就殺吧,沒人敢攔你了,這在古代就是尚方寶劍,上斬昏君,下站讒臣。當然,一般來說,個人的答覆都是不行的,因為原則上你有避免的可能性,換個人問不就完事了,無論是律師,學者,法官個人都不行,就算你去問高銘暄,張明楷,周光權,陳興良四個教授統一回覆你不犯法,也不行。

其次,當然個人在某種情況下可以,在法律特定範圍,比方交警指揮交通的時候,法規規定是違法的,但交警指揮了,你就得聽,此時就不違法,執行死刑,醫療行為均是如此。

最後,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社會法益侵害時,就算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也不能阻卻責任,殺人,這種明顯侵害他人生命的,肯定要承擔責任,不過還是那句話,你要是能讓全中國人大開會通過你殺人不犯法的決議,那就相當於給你立了個單獨的特別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那就上吧。

4樓:老貓大鬍子

假設事實發生了,那麼合理的解釋是,法官因原因自由行為如喝多吸毒,或者精神病發了,主觀呈現失控不能完全或正確辯識狀態。或者故意教授犯罪手段。

那麼,要麼成立教唆犯要麼成立幫助犯都是共犯。

傳授加欺騙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精神並發作則科觀共犯,免於刑事責任。

還有一種可能是,你去問法官,法官以為你開了個玩笑,於是法官也開了個玩笑,你信了。然後法官無罪。你有罪。

5樓:lee小卡

類似的情況要分開來看,第乙個層次,行為的自然定性。「殺人不合法」、「殺人償命」是人類社會幾千年來形成的共識,是每乙個社會成員所基本上接受的原則之一,類似自然法範疇。因此,即使有任何人告訴你:

殺人不構成犯罪,都不能阻卻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個層次,行為的社會定性。若某個行為因社會的發展,需要定性為犯罪,而一般人不知情,如突然規定:吃狗肉屬於犯罪,而一般人不清楚,他去請教「法官」(這個位置的「法官」概念,類似全能全知的工具人,對全部的法律條文全部了解,因為一般情形下,民事法官對刑事問題不清楚非常正常),法官說不違法,那行為人去吃狗肉,確實是可以免責的,阻卻其違法性。

6樓:法律小黑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自古以來人類對法律最樸素的認識。殺人這種犯罪是自然犯,任何乙個精神正常的人,包括小孩子,都能認識到的常識,不需要諮詢法官,問任何人都知道是犯罪。正常的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所以,像殺人,盜竊這種自然犯,是不能以不懂法,不知道是犯罪為由免責的。

有些法定犯,犯罪人以不懂法,不知道是犯罪尚有情可原,但仍不能免責。像殺人這種自然犯就更不行了。

提乙個假設性歷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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