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過錯方淨身出戶的夫妻忠誠協議怎麼寫?

時間 2021-05-05 19:30:52

1樓:

我之前的發出來,給樓主參考一下哈。

忠誠協議書

男方: ,男,身份證號碼:

住址:女方: ,女,身份證號碼:

住址:雙方於年月日,通過自由戀愛並結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都能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維繫婚姻關係,沒有感情破裂不適宜繼續共同生活的情形。但最近半年來,女方發現男方的某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女方的權益,對雙方的婚姻造成嚴重損害。

女方從大局出發,為了給孩子乙個完整的家庭環境,女方對男方既往的行為不予追究,共同經營維繫婚姻家庭關係。為了增強雙方的家庭責任感,維持家庭和睦,防微杜漸,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經雙方充分協商,現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不論男方承認與否,男方的某些言行已經達到《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鑑於男方初犯及繼續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目的,雙方約定:對此事雙方既往不咎,男方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情形,同時女方也不得有類似情形。

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必須忠誠於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任何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如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亦應通過協商或訴訟程式合法解除婚姻關係。

三、夫妻雙方必須真誠、友好的善待對方,不得實施《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法定離婚的情形。否則將依據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四、雙方均不反對結婚、離婚的自由,但在本協議簽訂後的婚姻存續期間內,任何一方實施損害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即為雙方婚姻中的過錯方,對方為無過錯方。

五、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的其他規定,造成對方人身、財產、精神損害的,將依據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如雙方因某一方過錯導致離婚:在雙方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過錯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0%—5%),無過錯方分割(95%—100%)(注:如男方為過錯方,則還需將本協議簽訂前的過錯一併算上);子女撫養權按子女的真實意願,偏向於無過錯方的要求;並由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六、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均精神狀態正常,冷靜而理性,並都認為上述約定是公平、有效的。

七、雙方約定,如因一方過錯而導致訴訟離婚,約定管轄的法院為無過錯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男、女方各持乙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身份證號碼:

女方:身份證號碼:

2樓:

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夫妻雙方可以約定違反該項義務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1、原則:盡量約定財產性的條款,人身性的條款基本不會得到支援。例如:不得提出離婚(婚姻自由)、放棄孩子撫養權(根據有利孩子成長判決),一般不支援約定。

2、《婚姻法》第十九條允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財產的歸屬,不論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均可以約定歸一方所有或者歸雙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如果對方已經出軌,直接約定某些財產歸未出軌方。如果還未發生可以約定如果有某某行為,哪些財產歸未出軌方。

3、可以約定精神損害賠償金,不要過分高於實際收入情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4、協議就是雙方簽字生效,千萬不要和離婚協議混為一談,不要寫離婚為條件等等的,否則只有離婚才能主張賠償。

3樓:陳蕊伶律師

很多朋友會寫《忠誠協議》《保證書》《分手協議》等各型別協議,但經常會因為條款寫的不合規導致無效,這樣很可惜喲。

以《忠誠協議》為例,到底怎麼寫才有效呢?

1、應將不忠行為具體化。在起草時,應把夫妻一方出軌的情節細化,或將考核標準細化,盡量做到具體可考核;如「沒能好好照顧我」、「不再愛我了」等語句含糊不清,無法認定和舉證。

2、保證書保不了婚姻,不可將不忠行為的法律後果與人身權利相聯絡,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孩子撫養權、探視權等。

3、應將財產分配方式和賠償數額具體化、合理化。可將夫妻雙方的財產全部列明,並將分割方式具體化,最好是明確具體的賠償數額,而不應使用「淨身出戶」、「全部財產歸無過錯方」等一刀切方式。

4、切勿在抓姦現場簽署。協議的簽署必須是雙方自願的防範對方以受脅迫、威脅等理由撤銷協議。

4樓:劉克濫 律師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約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相互忠實,如果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雙方離婚、另一方要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等方式進行補償的協議。淨身出戶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只要雙方約定的「忠誠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未損害其他人的利益,該協議在夫妻之間是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但是司法實踐並未採取一刀切的辦法,而是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通常的做法有:

一、夫妻一方起訴,未提出離婚,僅僅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如支付違約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要求按照忠誠協議分割從財產或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請求的案件,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效力不會進行評判。

三、依照忠誠協議的條款簽訂了離婚協議,並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忠誠協議有效。一方反悔起訴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會支援。

四、夫妻雙方簽訂了含有忠誠協議條款的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一方反悔的,另一方起訴離婚,並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的,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會認定該協議未生效。對未生效的協議,協議當事人當然可以拒絕履行。但法院會根據過錯方的具體經濟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過錯方履行忠誠協議,對其生活影響不大,法院會判決其履行。

假設男方出軌,忠誠協議約定男方放棄夫妻共同住房一套,支付女方違約金30萬,如果男方離婚後有能力解決自己的居住問題,且年收入幾十萬有能力支付,法院就會判決支援忠誠協議;

2、如果過錯方根本無能力履行忠誠協議,或者履行後,會嚴重影響其生活,法院會根據過錯程度,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

假設一對農民工夫妻,家庭年收入2萬元,忠誠協議約定一方出軌後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萬元。顯然,法院不會忠誠協議。

五、純限制一方婚姻自由權的忠誠協議,如「夫妻雙方要互相忠實,廝守一生,白頭到老,如果一方要求離婚,必須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100萬元。」這就限制了一方的婚自由權,這種忠誠協議肯定無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六、對於94年1月之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因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忠誠協議無效。

5樓:Jin Mary

不邀自來,平日做的業務都是capital market,但是婚姻法才是我的愛啊O(∩_∩)O哈! 以下答案均是個人思考,如真的需要擬定協議建議諮詢相關律師。

我的結論:淨身出戶的忠誠協議應該是無效的。

我認為,夫妻忠誠協議的性質相當於以離婚協議為內容的預約,離婚情形發生時,離婚協議可以當然包括有效的忠誠協議條款,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履行。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該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此情形下,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是不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以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割,而是依照以忠誠協議約定事項為內容的離婚協議履行財產分割內容。

雖然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是基於當事人自治的基礎上的,但內容要在合理限度內進行,避免對過錯方的權利造成過度侵害。如中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對其予以適當幫助。司法解釋(一)第27 條對「一方生活困難」做出了解釋。

因此在約定財產分割以有利於無過錯方的方式進行時,一定要為過錯方保留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財產,不能因為財產分割而造成夫妻一方生活難以為繼,否則法院可以酌情要求另一方對其進行適當的幫助。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 條中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因索要財務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因此在約定違約賠償數額的時候,數額一定要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內,不能因為賠償而造成相對方的貧困,否則法院也可以酌情判定獲得違約賠償的一方返還部分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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