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不辦理離職手續自行離職,如何防範其中法律風險?

時間 2021-05-10 12:39:56

1樓:

有沒有辭職書或類似的簡訊、郵件?

1、有的,公司多向該員工督促、追討安排其他員工加班而支付加班費或因員工缺崗所致損失。

2、沒有的,按員工無故缺勤處理。如果發現員工入職其他公司的,可以考慮申請仲裁員工及其新單位。

2樓:斯人獨憔悴

首先,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未經工會批准,可見你們公司屬於國企。

其次辭退乙個國企員工具有一定難度。

因此建議你們公司如要辭退該員工要有勞動仲裁的思想準備。

勞動仲裁中未經工會批准的規章制度不一定被採納。但在法院訴訟,可以依據曠工的行為的危害性進行辯論,勝訴率很大!

綜上所述:建議對該員工傳送自動離職通知書,並要求對方來辦理手續!

3樓:王羽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長期曠工,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合同需要確定連續曠工行為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通常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會有無故曠工多少日無條件解除合同。因此,完善公司規章制度並在所有員工中予以公示尤為重要。

另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需注意相關程式,例如,通知工會組織。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式的除外。

書面辭職檔案寄送給該員工。

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例如,曠工證據、公司規章制度及其公示的證據、通知工會的證據、通知員工解除合同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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