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大寶3 27今日動態如何,堅持維持權益,向他們低頭如同縱惡,不尊重員工,強制調動 大家分享今日訊息

時間 2021-10-26 04:54:49

1樓:魔都小律師

最近經常刷到相關的話題,抽個時間來做詳細回答。

首先先說結論,企業這樣做顯然違法。

一、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法定解除權

1、過失性辭退,無補償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過失性辭退,補償1個月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型裁員,補償N+1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

3月27日23:00山東物業公司董事長和人事經理給所有恆大寶報名同事和被報名同事開會了,明天開始必須去濟南恆大寶參加培訓,不去算曠工,太狗比了!就是不去了,大家留好上下班證據,坐等仲裁吧!

3樓:維持權益

嚥不下這口氣,沒有尊重我們意願強制調動某大,真的很卑鄙這麼無恥的領導,有為中國傳統文化和道德,沒有大公司應有的擔當,造成的不良影響及其惡劣,說明天開會直接決絕,蒐集證據,坐等仲裁某大。

恆大寶多深的套路?

刺客 恆大這波操作,寒了多少員工的心,連哄帶騙,各種手段,一點大企業擔當都沒有!企業現在活下去不容易,大家都能理解,但是員工活下去容易嗎?賠償走人,好聚好散不好嗎 恆大集團新成立的 恆大寶 有多坑?這麼說吧,恆大寶的成立可以說有兩方面意義 1 用來裁員淘汰30 左右的人 2 把即將被裁的人拉過去先組...

恆大寶據說讓新發展會員推薦三組以上推薦到訪才給一千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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