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是否應該具有 不被搜尋引擎搜到 的權利?

時間 2021-05-10 16:43:14

1樓:stray slam

歐盟在嘗試推行被遺忘權,不過目前不是乙個被動技能,要當事人自己點選被遺忘。而我大google的做法是,在歐洲伺服器「遺忘」你,然後把資料傳回大美利堅。這說明要執行被遺忘權可能是乙個類似於反洗錢反避稅一樣的複雜程式,必須全球主要國家聯合。

而這是基本不可能的,對於很多國家來說(比如中美),人民的資料是重要的穩定工具,不能合法獲取等於自殺一刀

2樓:胡嘉義

搜尋引擎只是個現代化工具,不是一部新的法律。法律賦予的隱私權不因為搜尋引擎的存在,性質範圍就變化了。沒有搜尋引擎時,那些是隱私的,有了搜尋引擎時同樣是隱私。

3樓:歐陽思七

不是有robots.txt 麼.當然如果是什麼微博空間啥的.

那人家是個平台是公共的.就像你上街.不能讓別人看不到你.

你在家可以讓別人看不到你.就像用robots.txt一樣.

4樓:抽屜(chouti)

Google must delete search results on request, rules EU court

貼乙個月初的新聞鏈結吧。具體來說是這樣的,歐洲的法院判決認定人們有「被遺忘的權利」,所以當Google接到類似需要刪除鏈結的請求時,應該予以配合。

當然,這個判決只是乙個開始。具體的執行中必然會遇到很多問題,包括但不僅限於:

1. 只是Google歐洲需要執行這個刪除的動作,而Google作為乙個跨國公司,當人們使用Google其他國家的服務時,還是可以搜尋到這個結果的。

2. 誰來判斷這個刪除鏈結的請求到底是否合法?會不會造成窮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和金錢所以刪除不了,富人可以輕鬆憑藉律師和金錢來要求刪除。這樣會不會造成社會的不平等。

3. 只是刪除了Google的搜尋結果索引,其實來源還在。這樣是不是有點自欺欺人。

4. 只是Google需要刪除,那麼Bing或者其他搜尋引擎應該怎麼應對。

我很期待看到這些問題被回答。

5樓:

有,但是你要主動宣告。

如果你發現搜尋引擎收錄了洩露你個人資訊的條目,你可以按照搜尋引擎提供的渠道提出申訴,可能需要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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