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波動 歷史機遇和政治變革

時間 2022-01-18 00:51:22

1樓:B站四寸土

就是個浪費糧食的職位,嘟嘟稿子,啥都不管,傻不愣登

2樓:斯烤果核

對於樓主的問題,上面有很多人給出的是理論,我來說說我看到的和我理解的。

我媽媽是法官,很多人聽了以後,都覺得「哦!法官好有錢,好氣派!你是法官家的孩子,你家一定很有錢,你們一定黑了當事人不少錢吧!

」法官的存在不是為了黑當事人錢,也不是為了提幹!而是為了在判決案子的時候,做到公正、公平!我知道很多人覺得我說這句話非常虛偽!

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是鞋!她之前是在執行庭(現在叫執行局),後來調到了審監庭以及其他的庭室。執行庭可以說是法院系統最好的庭,經常出差!

她一直做到副庭長,之後發生了一些事情,可以說嫉妒她的人太多,由於她過於耿直,對於別人的惡劣行為,非常之鄙視!

因為這樣,她的那個和領導有一腿的競爭對手順利上位!她被調到其他庭,但是她仍然保持著自己,從來沒有收過任何人的禮金,任何人送的物品。

我這麼說你可能不信,她星期六星期日的時候,經常接到當事人,有的當事人還不是她的,她都會給人家出謀劃策。而這些當事人往往都是一些弱勢人群。

有的時候和她一起逛街,很多她原來的當事人都會主動和她打招呼,有的甚至把自己種的蔬菜和水果拿出來裝到她的包裡;有的是開計程車的,有時候非要讓她坐車。

我並不認為法官是多麼的好當!它並沒有表面上看起來那麼偉大!她當時被人整下來的時候,每天鬱鬱寡歡,但是家裡沒有錢和勢力幫她討回公道,她這樣一忍耐就是20年!

忘了說了我家是單親家庭,我爸爸以前經常到我媽媽的單位去撒潑和大罵!人都是欺軟怕硬的,所以她經常被當成「活祭品」受各種人的欺壓!

但是她並未因此而迷失,仍然果斷地處理各種案子。至於她們院中那些收當事人錢,並使勁黑當事人的法官們,雖然報應得有些晚,但卻大快人心!乙個被當事人告到免職,並進了監獄;乙個被當事人買兇,打瞎了眼睛。

說了這麼多,我想說的是:法官並不是乙個有錢有勢的職位,辦案過程中會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它的存在不僅是為了判決的公正性,也是為了對得起這個職位的存在!

3樓:

問題1. 既然如此,如果所有的判決的最後結果都是根據法律條文來判定的,豈不是每乙個法官對於某乙個案件作出的最後判決都是一樣的?

回答:第一,理論上應該有唯一正解,但這種唯一正解是當時當地的正義,由於社會觀念、實際物質條件以及個案差異的因素,最後判決的結果肯定會有所差異。第二,理論上的唯一正解即使不考慮實際歷史差異,在遇到抽象的規範概念或者原則條款時,特別是面對權利競合與衝突時,必然會出現裁量的差異,也即所謂的複雜案件。

問題2. 換句話說,豈不是每乙個人都可以當法官(因為都是套法律條文的公式)?

回答:按照我的學術觀點,每個人都應當是法官的。但並不代表每個人都可以當法官。

儘管可以把法律適用的過程簡化為套公式,但是每個人不一定都能夠套好。當然,大部分人都可以當法官,比如那麼多法學專業畢業生都在法院從事審判工作,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那麼多,當然是很多人在經過專業訓練的前提下(能套好公式時)都可以做法官了。此外,做法官和做一名好法官是有區分的。

問題3. 最根本的問題是:法官在判定乙個案件中到底有沒有夾雜個人情感,如果夾雜,憑什麼說這個法官的對於正義和公平的判斷就是正確的??如果不夾雜,那就回到了上面一段的兩個問號了

回答是有的。但是這種個人情感不影響法律公式的運用。簡單來講,公式的各種變形,各種推論是依靠演算者喜好而定的,故而只要不違背公式本身,如何變形確實依賴於個人判斷(包含著情感。

)正確這個概念還需要論證。當然,即使不夾雜,上述問題也已經得到了回答。事實上,法官個人情感對審判的實際影響是微乎其微的。

4樓:木唐

問題挺寬大,先對其中乙個觀點提個意見,「換句話說,豈不是每乙個人都可以當法官(因為都是套法律條文的公式)?」這句話不正確,因為把案件事實理清,再選擇合適的法條進行適用,這不是每個人(不經過學習與訓練)都能做的事。

套著寫一句話:」豈不是每乙個知道公式的學生都會做題(因為都是套現成的公式)?」,這句話估計多數學生都不同意,因為:

1.該套哪個公式?2.

公式和條件是怎麼套上去?3.自己明白了還要寫的讓老師看懂和同意才給分啊。

提問人可以選擇自己的職業或者熟悉的行業來自問一下:是不是每個人(不經過學習與訓練)的可以從事自己這行的工作?是否自己就像機器一樣按照本行業的規則和方法就很容易得出結論了?

以這種模擬剖析的方法來試試尋找的答案也許能讓自己更明白。

5樓:

依靠現有的法條,對於乙個特定的事實可以準確的、無偏差的得出乙個確定的答案,這是乙個19世紀大陸法學界的觀點,更準確的說法是19世紀法律人的乙個理想。但是這種把法官當成自動售貨機,只要扔進事實,就能輸出確定結果的觀點既被認為是對現實的錯誤描述,也被認定是不可實現的幻想。

理由有很多,或者說司法審判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人的介入。

首先,法律案例題可以給出乙個確定的事實,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已經發生的事實是晦暗不明的。舉個最極端的例子,彭宇撞了下車的老太麼?法官在判決書中說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發生了碰撞,但是是彭宇撞了老太,還是老太撞了彭宇,法官說他不知道(所以這個案子最後適用的是公平責任)。

所以,對於事實的認定就是法官面臨的第乙個困難,不同的法官對於事實的認定很可能是存在差別的,這個是客觀上無法避免的問題。如果你去法院旁聽過案件,就知道大多數案件的大多數爭議都在於誰先動手的?欠條欠過沒?

錢還了沒?遺囑寫了什麼內容?之類的事實之爭,

其次,法律本身是需要解釋的,舉個美國憲法中的例子,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權利,那麼焚燒國旗的行為是一種「言論」,進而受到保護嗎?另乙個很喜聞樂見的例子是,假如有一條法律禁四輪車輛進入公園,那麼遙控車玩具可以進入公園麼?法律本身的規定是什麼雖然在絕大多數場合是確定的,但是也有很多存在疑問和分歧的情形。

第三,抽象的法律如何適用於具體的事實是很困難的。舉例而言,法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故意殺人的藥家鑫應該判處死刑嗎?事實上,法律和事實之間的鴻溝是很難填補的。

以上三條都和法官是否在判決過程中夾雜個人情感的關係不大,應該足以回答問題。不過話說回來,法官在審判過程毫無疑問會加入自己先入為主的觀點和個人情感。這個並不是什麼特別可取的事情,但是以此認為法官在思考過程中不應夾雜個人情感的說法,完全是罔顧每乙個人在思考問題、看待事實、解釋文字時,必須運用既有知識和觀點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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