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日學生江歌遇害一案,其室友劉鑫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時間 2021-09-18 09:56:25

1樓:青澀的天空

我今天才知道江歌不是被捅傷後立刻死去的,她當時還活著,還能呼救。

但是在那個男人走後,劉鑫沒有報警,沒有叫救護車,就聽著江歌呼救而沒有做任何事。

直到鄰居報警之後她才報警,報警時也沒有說江歌被刺,說的是有陌生人在門外,警察來到後才發現江歌被刺,然後叫救護車,延誤了時間,導致江歌流血過多而死。

當警察問詢劉鑫時,她說江歌男女關係很亂,也沒有說出她前男友的事情。

這些,難道構不成罪名嗎?

2樓:

刑法裡面有乙個名詞叫做期待可能性,至於劉鑫的行為構不構成期待可能性,大家可以自行判斷,個人認為是構成的

因此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btw,法律只約束了很小的一部分,剩下的都交給了道德從道德方面,她就是不義沒什麼好解釋的

以及看到所謂的大佬想讓法律去干涉道德,這難道不是更大的暴力嗎

3樓:鐘文昊

我和你是很好的朋友,某日我帶了條老虎到你家和你一起看,然後我突然跑進門把你留在屋外。

問:我違法了嗎?

以上是原答案昏哥線

在八達嶺動物園事件中救人被咬死是因為母愛。

但我相信這次的事件所謂的「救人」其實是資訊不對稱,人渣知道自己的男友會做出恐怖的事情所以鎖門,江歌只是不知道而已。

4樓:全本墨塗塗

案發前劉揣想陳會去找她,因此找江同行,到家後陳出現,江讓劉先上樓自己跟陳理論,陳拿刀砍江,江上樓敲門求救,劉不敢開門,知道自己也可能會受傷,陳十刀砍死江。劉報警,裝瘋賣傻開始了

5樓:

男朋友是劉鑫帶過來的,首先躲進江歌家裡不開門是因為對男朋友的人身危害性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吧。通俗點說是把禍源引過來了,然後又沒有行使積極阻止的義務

6樓:讓我改名字

希望有經驗的大神可以回答,十分想知道劉鑫是否需要承擔日本或者中國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如果劉鑫父母知情不報,是否承擔故意隱瞞,知情不報的責任。感謝

7樓:

希望哪個法學大神可以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本人就是乙個小法學生,再次提出自己的疑問。假如劉鑫要承擔法律責任?她應該承擔什麼樣法律責任?我們需要什麼樣的證據來佐證?

首先,根據中國法律,她是否可以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不作為的故意傷害或者幫助犯罪?她是否有主觀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劉鑫事後的消極救助放任江哥死亡是否可以作為主觀意識判斷?

現在不是有新的刑法觀點通過行為判定主觀意圖?所以是否可以在這裡進行適用呢?

其次,劉鑫事後故意做假證,間接幫助男友逃避罪責(某個文章提及,真實性我不敢保證)是否構成包庇罪和偽證罪

最後,上面大佬提及關於出租屋的所有,吧啦吧啦。

再次,日本法律是否有相似的罪行?

8樓:小排球

1.法官要求原則上必須作證但看情況她已經回國了所以.....

2.會啊不過你怎麼斷定她作偽證了呢她又不是共犯沒有作偽證的動機檢察官也不會起訴啊

4.刑事上是肯定沒有民事上恐怕也很難說有

說白了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這室友的確是人渣可是非要找法律責任找不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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