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傅寅鋒律師
當然不一樣!刑法定罪條款還有加重情節,情節特別惡劣的...,你要把三鄉六里的菩薩殺了,民憤極大,社會影響惡劣,必然是斬立決。
你要是把為惡鄉鄰的地痞流氓斬了,造福一方,老百姓弄個萬人書上請刀下留人的,高院核准判個十年以下,甚至緩刑也正常。所以不要小看社會評價對法律的影響力,那些所謂刑法去道德化的言論在中國法治背景下首先是政治站位就有問題。
2樓:焦慮少女
如果人都是均質的話,同樣的情況應該同樣對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現實是人都是不均質的,同樣的情況應該不同對待,我們有弱勢群體保障制度,天平倒向弱者。
3樓:吃雞成癮的小法師
那麼首先,你先把菩薩叫出來讓我看看,是哪一位啊?文殊普賢?觀音地藏?還是淨壇使者啊?
然後,你再繼續往後說,可以麼?
再給你換個例子:殺死百萬富翁和殺死流氓。這樣好理解一些了不?
然後必須是平等啊。你所謂的公正是個什麼鬼?我從來不知道的好麼。
誰認為不公正的?你?那也只能代表你這麼想,代表不了別人,至少我就不這麼想。
那麼,你又憑什麼拿著你的思維來勸說我?因為你認為是不公正,所以,我說他公正就是不對的?沒這麼道理吧?
大家都是第一次做人,憑什麼你認為的是對,我認為的就是不對?
所以,你所謂的公正?是個什麼?我不知道,我也不能理解。有什麼標準?怎麼判斷?憑什麼這麼判斷?你能說出個一二三?
還菩薩??我呵呵呵呵呵呵一臉
4樓:隋朝來客
我覺得挺公正的啊~刑法三大基本原則其中乙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也不是學法理的,這背後的蘊含的法哲理我也講不了太好就用大白話說說
大秦帝國裡有一句話是,法制愛民。不在其心,而在其行。
菩薩之所以是菩薩,因為他做了菩薩做的事情。臭流氓之所以是臭流氓,是因為他做了流氓的舉動。
法律評價乙個人的行為時,不會受到他之前所作所為的影響。僅僅會對此次的行為作出評價。
所以說菩薩殺了人和臭流氓殺了人,都是同樣的行為。他們特殊的身份不能成為他們出罪的理由。因為身份和地位本身就是由之前的所作所為帶來的結果。
而與本次行為無關。你殺了人,這是你的行為,法律將這個行為評價為故意殺人。那你在這個事件中的身份僅僅是乙個殺人犯而已。
因此身份不會成為影響法律評價乙個人的因素。
即使激情殺人也不行哦
就好比,別說是變壞了的老人了。就是乙個抗戰老兵也得遵紀守法,一旦犯法,他之前的榮譽也不能為他開脫。(當然我百分之百相信為新中國流血犧牲的前輩們不會做出這種事)。
個人覺得,題主有困惑,可能是在無形之中把之前的榮譽身份和在本次行為中的一些正面評價無意間混淆了,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有考慮和規定的,比如防衛過當啊啥的,都會在定罪量刑上有影響噠。
綜上,將乙個人的榮譽和身份這些社會因素從司法評價的領域中拿掉是乙個十分偉大的進步,無論你做過什麼,無論你影響多大。在適用法律時,評價你的基石僅僅只能是你本次法律規定的客觀主觀主體客體這四個要件的因素。法律的公開,穩定,盡可能剔除不穩定的主觀判斷因素都是法律進步和文明的體現。
分割線發現漏答了一問,補充一下法律如何解決人人平等和人確實分三六九等的矛盾。
首先,題主要明白一點,法是承認身份的,在不同的法不同的事情中,乙個人的身份會影響他的義務權利。但這個影響不是一概而論的,比如刑法中精神病,未成年,孕婦這些特殊身份的影響和民法中,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影響就不一樣。但他們又有乙個共通點
那就是其次要說的,法律所引入的身份評價因素都是十分客觀的。年齡,法人代表,限制性行為能力人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身份。這並不包括,XX領導,XX大善人,XX教主,XX傑出青年這些社會身份。
這點,是一定要分清的。
但是雖然說人人平等沒錯,可法律宣揚的是一種在其限制框架內的人人平等。要知道法律規制的是行為主體,而不僅僅是人,人只是其中乙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法律不需要面對人分369等的矛盾。
因為人分369等,不是法律中規定的身份,而是一種社會身份。這種社會身份是什麼呢?
就是前文中所說的,由你的行為帶來的社會評價。人的確是平等的。但人的貢獻是不可能平等的。
可以說以這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也就能告訴你為什麼同樣平等的人卻享受著不同的身份地位生活。因為這是乙個按勞分配按資本分配唯獨不按需求分配的社會。所以人分369等很正常。
最後還是想說一下,題主有這個思考挺好。我在實踐中也經常很難摒棄個人感情,去同情一些被告。但法就是法,法的魅力就在於他以世俗認可的具有高度普適性的道德準則,通過上公升到法律層面,以這種公開透明客觀的形式來約束普羅大眾。
法律歷史長河中的乙個里程碑就是,讓人們可以清楚的認識到它。讓大家都用乙個標準來判斷。(法律會對特殊情況作出調整)所以還是那句話,一切主觀的,不穩定的因素都會盡可能的被減少和排除。
這也就是為什麼人先前的身份地位榮譽不會影響到他本次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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