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出來工作需要了解哪些必備的法律知識

時間 2021-05-05 22:16:54

1樓:聚芒星球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有的公司甚至會因為職業的特殊性,在錄用工作者的時候會特意加上一些SB的要求,比如一定要是女生,要漂亮,要能夠喝酒配客戶。

以上都是歧視。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無效的勞動合同不能夠保障你的利益,甚至會損害你的利益。這種情況下你可以直接走人,並且去相關部門起訴TA,獲取賠償金並要求支付所有工資。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就算是加班也要和公司的人商量清楚,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有加班補償或者是能夠調休更多的勞動時間。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加油,千萬不要遇到無良公司,要自己認認真真的去看合同上的每乙個字,在面試的時候要謹慎一點,注意聽面試官和老闆都說了什麼話,如果有侮辱和LC的發言,請馬上離開。如果你的權益受到了損害,不要害怕浪費時間和受到打擊報復,及時去相關部門舉報,必要時候一定要報警,相信我,警察真的很關心我們這些剛剛出社會的大學生,他們會站在我們的合法權益上及時遏制無良奸商。

2樓:愛賺錢的貝貝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會賦予某些權利以期間,在期間內不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就會喪失。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不要隨便在別人提供的空白紙張上簽名

《施蘇程、方晗民間借貸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3858號】:「由於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將會產生授權對方當事人補記合同空白部分內容的法律後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簽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方晗主張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系對方當事人事後補寫的主張是否成立,二擔保人均應在借款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兼職或實習一定要籤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所以,如果遇到黑心單位不簽勞務合同,或者是想離職被威脅扣工資時,可以用這條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拾得遺失物品需歸還原主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對於占有他人的遺失物,屬於不當得利,遺失人如有證據,可以起訴要求拾得人返還。《刑法》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

定金和訂金的陷阱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

大家在消費的時候,也一定要注意「訂金」和「定金」的差別哦~

我是貝貝,偶爾發散思維!

希望可以幫到你哈! @知乎法律

3樓:方依

理論上大家的法律知識都用得到,實際上很多都用不到或者被迫用不到,因為維權並不是很容易,這我有試過,二是因為其他公司面試的話有過勞動仲裁的員工錄取概率比憨呆呆的低,因為老闆不想找個法律意識太強的。所以知道就好,別想著學會了就一定會按著法律走,因為老闆也懂法,也會規避,注意保留證據就好

4樓:無知的童心

最需要具備的了解勞動合同法,是遇到違法行為,及時固定證據。知道維權有比較高的成本,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技巧,才能適當的降低一些維權成本。

5樓:糖甜甜

一、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是什麼?它具有什麼法律效力?

三方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以便於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有關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所以對勞動關係沒有約束力,只有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使意向變為現實之後,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係。

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學校只是作為乙個見證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試用期

1. 試用期期限是隨意約定的嗎?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 試用期期限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期限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

3.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想辭職,需要履行什麼程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對於這種約定條款,一般應確認為無效。

4.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辭退勞動者嗎?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在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5. 中國法律對試用期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 試用期間的勞動者等於廉價勞動力?

試用期間的勞動者絕對不能等同於廉價勞動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對此提出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意味用人單位不能讓應屆畢業生做廉價勞動力,遇到類似情況,畢業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

三、勞動合同

1. 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2. 勞動關係從哪天開始計算?

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

3. 勞動合同應該何時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 勞動合同有哪幾種型別?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5.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⑥勞動報酬;

⑦社會保險;

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初次用工,未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多支付幾個月「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據此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初次用工,但未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多向該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即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之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不再發生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後果,而是應當立即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看清些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這些關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畢業生應了解清楚再做決定。

四、五險一金

什麼是「五險一金」?

五險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而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企業與個人共同繳納,而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由企業承擔,個人無需繳納。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則是非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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