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現患者是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病人,醫生有沒有必須的義務告知該患者的近親屬?

時間 2021-06-06 08:36:50

1樓:

控疫角度,通常情況HIV的傳播只和性行為有關,和婚姻無關,醫生告訴了感染者的配偶也只是可能搞吹他的婚姻,但是不能監視別人一輩子,不讓其發生性行為(基本都是高危性行為才有可能傳播HIV,還要監視對方有沒有戴套的話這太難了),強行告訴對方結婚物件,如果拆散了他們,下次這感染者可能就會長心眼在婚檢上作假,或者婚前生公尺煮成熟飯,更何況現在婚前性行為這麼普遍。所以讓醫生告訴感染者配偶並沒有很好的控疫表現。

法律角度,如果乙個感染者存心想對其性物件隱瞞,怎麼樣都阻止不了,法律可以震懾犯罪以減少違法行為,但是並不能阻止少數人違法,如果感染者故意隱瞞並且傳播了涉及到犯罪的時候,這個時候就會牽扯到受害者的舉證和維權問題,而結婚證上的感染者配偶如果想維權應該是要比那些沒有婚姻保護的與感染者發生關係的人要有利。在這個問題上有兩層關係醫生和感染者,感染者和配偶,如果感染者的配偶想要維權其狀告物件應該是那個感染者,而不是醫生。

人權角度,HIV並非是可以通過接觸或者空氣傳播的烈性傳染病,傳播途徑有限,所以感染者擁有可以何時告訴他人的自由選擇權力(感染者,有的感染者婚前就會坦白,還有的可能是想領取結婚證以後在和物件發生關係前說,而且這種世界上還存在一種無性婚姻,不管怎樣,就算是少數情況,也請尊重這種選擇的權力。對方的想法你不知道,所以不能隨便加以干涉。如果乙個感染者選擇了隱瞞違法的方式被人告了也自然是他活該。

2樓:石頭劉

將病情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是感染者的責任和義務。而醫生有明確的規定要求,不允許洩露感染者隱私。

至於由此引發的感染者婚檢結果醫生不告知,造成的配偶感染,我也不知道咋解釋,要不去問問規則制定者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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