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高院認為 先違法 後接受法律制裁是不會損害法治 是錯的,其理由是?

時間 2021-05-31 23:07:14

1樓:馬踏飛燕

額僅就抽象假設回答,

s團體先違法然後自主選擇時間點主動接受制裁。看似理論上正負歸零了,但實際操作中呢?

s團體首先在訴求中加入不准追究條款來理論規避制裁,實際違法操作中普遍蒙面來事實規避制裁。這種雙管齊下的做法是不是實質傷害了法制精神?

2樓:耳朵

佔就佔唄,堵路做什麼,代表民意卻在為難民眾,能不讓人對組織者的目的產生懷疑,對其智商產生懷疑麼。本來一場可能引起共鳴的運動,現在自己作死。

3樓:

佔中這個事情大家都很清楚,本就不可能有什麼結果,何況又是你們這些學生牽頭。幾十年前那事發生時,學生的訴求比今天更有社會基礎,尚且都沒成功,何況今天你聚眾堵路,斷了人家的財路?

如果覺得法律不公正,可以採取違法行為來喚起社會關注。問題是你們這些學生自己違法可以,不要把大家都牽扯進來,綁架其他人一起違法。不要逞口舌之利,像這個問題下面那些自己喊著要別人革命,要別人拋頭顱灑熱血的傢伙一樣,真要灑了你自己第乙個跑掉。

當然啦,法律不是擋箭牌,現在你們這些學生應該意識到,這早就不是乙個法律問題了。你們看看,這個問題下面那麼多愛中國人士罵你們,你們這些螳臂當車的傢伙也該覺悟了罷!而且拋頭顱灑熱血的事情,早就有人做過了。

看這麼多愛中國人士的態度,要是你們再這麼鬧下去,他們一定也會紛紛不惜獻出自己寶貴的生命也要阻止你們的罷!

所以你們搞得還真是失敗,搞遊行不成功,還被罵成剛度。提出的問題很多都非常幼稚,中國有句老話叫「悶聲大發財」,這是我作為乙個長者給你們的忠告啊!

Update 1: 其實我是腹黑的人....居然還有那麼多沒看出我真正用意的,呵呵。

Update 2: 回答題主的問題,是完善的法制社會,只要T不大於法律規定的主動投案自首時間。

4樓:

就從字面上來說吧。理想狀況下(不考慮逃亡、枉法等意外情況),違法是必然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也就是說「違法」這種行為本身就蘊含了「接受法律制裁」的結果,這就是說「先違法、後接受法律制裁是不會損害法治」和「違法是不會損害法治」這兩種說法其實是等價的。

那麼「違法是不損害法制」這種說法對嗎?顯然法制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懲罰,還為了遏制違法行為,「違法」破壞了法制的後一種目的,它是損害法治的。因此,「先違法、後接受法律制裁是不會損害法治」的說法是錯的。

5樓:

觀點就是,要麼制度下,合法爭取權益。如果說已經沒用必須採取違法的方式,那就有為之承擔後果的覺悟,有流血的決心,扯啥先違法再自首呢?你都已經到了不破不立了,啥叫抗命,不達目的死不罷休,頭可斷理想必要成功啊!

6樓:從不毒舌可達鴨

共產黨人不屑於隱瞞自己的觀點和意圖。他們公開宣布:他們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現存的社會制度才能達到。

——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

各國變法,無不從流血而成。今中國未聞有因變法而流血者,此國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請自嗣同始!

——譚嗣同

7樓: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統治者制定給被統治者以及統治者自身必須遵守的規定規章、命令條例。由立法機關或國家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包括憲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等國家級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檔案。

佔中者本身認為現有香港司法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惡法,他們想要去爭取合理的法律,前提就是能夠決定統治者,所以才要要求完全普選。

他們的目的就是損害現有司法,法院當然要維護現有法律的威嚴,法院只是法律的執行者,不是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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