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比賽最後時刻讓球員決定比賽就是犯規不吹嗎?

時間 2021-05-06 20:56:46

1樓:大衛德劉

個人認為讓球員決定比賽就是裁判按照正常的尺度吹罰,如果裁判在吹之前還要考慮「這是最後時刻了我吹還是不吹呢」那這個決定比賽走向的人不就成了裁判了嗎?我覺得讓球員決定比賽這種論調應該是自己主隊佔了便宜又不願意承認的人編出來的吧

2樓:予遺l

球員決定比賽的意思是,到比賽的最後時刻,裁判對於正常的比賽程序不進行干涉,對雙方影響不大的犯規或違例(例如無對抗下的輕微翻腕,無對抗下的輕微走步,無包夾下的8秒,無包夾下的5秒,無進攻意向的3秒,未造成防守失位的輕微掩護犯規,未造成投籃動作變形的輕微打手犯規,未影響進攻隊員平衡的阻擋犯規,因情緒失控造成的輕微技術犯規傾向等等)在吹罰前自行斟酌。

接下來解釋一下我上述括號中的內容,無對抗下的輕微翻腕,就是在運球的過程中,如果防守球員沒有做出防守姿態,或者距離較遠,那麼出現的翻腕動作可以忽略,因為這個翻腕並不會讓防守隊員失去或者喪失轉換進攻的機會;無對抗下的輕微走步,這個一般發生在發球和運球的過程中,例如在無防守隊員或者防守隊員沒有做出防守姿態時,出現的輕微走步不進行吹罰,因為這個走步肯定不會是進攻隊員故意為之;無包夾下的8秒,無包夾下的5秒,這並不是不進行吹罰,而是酌情吹罰,如果8秒鐘的時候,你已經在中線前一步左右的時候,那麼可以不吹,或者發球用了不到6秒的時間,也可以不吹,因為這都是在未包夾的情況下, 進攻隊員出現的微小的失誤;無進攻意向的3秒,這個一般發生在陣地戰中,如果進攻方球員在三秒區內沒有進攻意向,球也沒有向內線傳的意向,那麼可以選擇不進行吹罰,但是一旦,在未吹罰的情況下,球傳到了3秒區內,裁判應馬上吹罰三秒違例;未造成防守失位的輕微掩護犯規,有時防守隊員在遇到掩護擋拆的時候,遭遇到了掩護犯規,但是並沒有讓自己失去防守位置時,可以選擇不進行吹罰,這個是為了比賽的流暢性,但是一旦掩護犯規造成了防守球員的巨大失位,或者造成了身體的劇烈非法接觸,應馬上吹罰掩護犯規;未造成投籃動作變形的輕微打手犯規,這個其實是非常有爭議的,這個不吹的原因是因為,未造成投籃變形的打手犯規,裁判只能通過直覺進行判斷,如果判斷有誤,則對雙方不利,而且未造成投籃變形的打手犯規一般為球出手後的輕微犯規(對球沒有影響),所以選擇不進行吹罰,但是,一旦裁判確認是投籃犯規,那麼就應該立即吹罰;未影響進攻隊員平衡的阻擋犯規,這個的意思就是防守隊員出現了阻擋犯規,但是進攻隊員可以正常完成進攻選擇,在進攻過程中沒有出現身體失衡,那麼可以認為這個阻擋犯規沒有對進攻球員造成大的影響,可以選擇不吹;因情緒失控造成的輕微技術犯規傾向,這個的意思就是在比賽最後時刻,場上球員有輕微的口頭謾罵,有對裁判或者工作人員的意見,但是表現不明顯,在對待比賽本身上面沒有出現過激的舉動,可以選擇不進行吹罰,但是如果這種傾向有演變為動作變大,影響比賽節奏,影響比賽正常程序的舉動時,應該馬上進行吹罰。

總的來說就是,讓球員決定比賽並不是裁判的不作為,而是裁判為了保持比賽的公平公正,保證比賽的流暢性所必須做的事情。

3樓:王不留行

這句話其實就是甩鍋,無論外行還是內行,說這句話都是脫褲子放屁,比賽就是球員決定的,裁判只能也只應起到裁判的功能,犯規動作是球員決定的,裁判不吹不是決定比賽,而是耽誤比賽。當然這句話被瞎jb傳之後很多半吊子裁判也喜歡拿這句話給自己打掩護,把自己一到緊張的時候就變軟腳蝦的事實包裝起來,也是貴圈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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