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Legal李
意味著簽名是別人寫的。然後呢?乙個簽名能影響實體正義嗎?
至於有沒有影響程式正義嗎?還要綜合全案證據材料才能知道。對了,這個案子已經平反了,無罪。
難道是乙個簽名引發的平反?
2樓:微如螢火
不知法律怎麼規定的,法院宣判,當事人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按邏輯,原院法院只應該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利,他還來確認當事人上訴與否,就是問你服不服,不服我們繼續幹,感覺怪怪的。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是否上訴不是由原審法院確認,那麼宣判筆錄上問的是否上訴沒意義,筆錄也沒意義,簽名也沒意義。宣判時問當事人是否明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判此刑罰有法律依據,不服可上訴,怎麼上訴,這些才是有意義的。
3樓:炳瑞律師-保險法
這是個冤案
可冤案平反了,就夠了嗎?
不夠,冤案是誰造成的?要不要追究責任?
朝這個思路往下想
事情本身就不侷限在張志超了,
要牽涉出很多人。
題主是這個意思吧?
如果想進一步追究,我覺得還不夠成熟,《宣判筆錄》有簽字、有指紋,簽字如果不是本人,至少還要查驗指紋是否是本人。
只有簽字、指紋都不屬於本人,才能進行下一步動作。
張志超案真兇是誰?
Boen 他不應該以這樣的程式坐牢這麼多年,他應該得到國家賠償但絕對洗刷不了他絕對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沒有人多年後才告訴自己的家人冤枉私法的瑕疵他是最清楚的他也知道喊冤而被釋放出來的可能性多大 最近看了很多關於這個案件的資料,真兇是誰不好說,但張志超大概率是沒有嫌疑的,根據當年多人的證詞證言,反覆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