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事實與價值二分的問題?

時間 2021-05-11 17:47:35

1樓:

普特南當然是錯誤的。

第一,古典的不足,在於找不到從事實中推論出價值的路徑。

第二,普特南的錯誤,在於他說不清價值怎麼來的,然後亂說了一通。

整個世界是事實,這是一種客觀視角。

所謂價值,需要一套評判標準。標準何來,決定了整個倫理學的方向。

2樓:「已登出」

就普特南本人而言他對事實和價值二分法的看法主要有兩個層面吧..

.1.乙個是在抽象層面分析事實這個概念,指出事實價值二分法的支持者其理論根基在於為事實指派了一種形而上的本質屬性(比如休謨覺得事實就是對觀念影象的描摹、卡爾納普覺得事實是要有客觀意義的),從而完成了一種對事實的形上學建構,並以這一形而上的建構為標準把價值判斷排除出去(需要注意的是把價值排除出事實的範疇並不就意味著反對價值判斷的合理性,這一點休謨和卡爾納普是非常不同的)。

普特南所要反駁的就是這一做法,而這一反駁之所以可能在於在科學中對」原子「、」電子「這類不可觀察物件的新的認識。這些物件顯然不符合休謨意義上對觀念影象的描摹,並且也促使邏輯實證主義者修改自己的意義標準,但他們的修改是失敗了的。

另乙個值得一提的地方是普特南強調,一種日常的有意義的區分跟一種形上學的二元論不是一回事。就像分析判斷和綜合判斷並不存在一種真正的本質的區別,因為分析總是依賴於綜合的,「單身漢是未婚的」之所以是乙個分析判斷是因為我們在形成「單身漢」這個概念的時候已經把」未婚「的含義綜合進去了,但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仍然能夠找到「單身漢是未婚的」和「花是紅的」這兩者的區別,並且這一區別對於我們的生活顯然是有意義的。

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二分也是同樣,「花是紅的」和「花是香的」我們很容易意識到這兩個判斷的區別把前者歸為描述把後者歸為評價,而這種區別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顯然是有意義的,他否認的是這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形而上的,可以訴諸於例如觀念的描摹或是某一意義標準的分割。因為嚴格意義上而言,「花是紅的」也可以成為一種評價(例如給小朋友戴小紅花),而「花是香的」也可以被作為乙個描述,而這就涉及到了事實和價值的纏結。在這裡普特南就是用「冷酷」、「粗魯」這類混雜的倫理概念來描述這種纏結,並進行辯護的。

而他的辯護是依託於事實價值二分法的辯護者對混雜倫理概念的回應的,我這裡就不再展開了。

還是簡單提一點普特南對混雜倫理概念的理解吧...就比如讓你把勇敢和魯莽區分開來,在普特南看來如果沒有價值因素滲透在其中,單靠對行為的觀察這是不可能實現的。換言之,對普特南而言勇敢和魯莽首先肯定是具有事實成分的(他堅決反對把價值判斷理解為僅僅是一種情感和態度的表達),而勇敢的事實成分和魯莽的事實成分其實是一樣的,所以只有依賴於價值,勇敢和魯莽的區分才是可能的。

並且這種只有通過價值透鏡才能夠看清的事實(蘊含著價值的事實),是客觀的。(當然這種客觀性並不是形而上的真理,而是建立在實用主義的基礎上的)

關於普特南對混雜倫理概念的理解再補充一點, 即普特南對混雜倫理概念的理解的背後其實蘊涵了一種類似於柏拉圖主義的視角,也就是說不管是物理概念還是倫理概念,它們總是客觀的,並且這是乙個事實(這是乙個事實的意思是即使不存在能夠解釋其客觀性的形上學基礎也不影響對於這些概念的客觀性的實踐運用)。而這種客觀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是指它的主體間性,即作為集體共有的財產;另一方面在於它存在著一種邏輯上的邊界,而這一邊界又是向我們的經驗開放的。

而這一開放性就體現在不同文化和情境下產生的不同(諸如描述或評價)用法之中。而這種用法原則上而言都是邏輯得蘊含在柏拉圖式的客觀概念之中的,所以用法上的區分只有在具體的文化和情境之中才是有意義的。換言之,基於用法的不同對概念的分割只具有相對的意義,充其量只能說是同一事物在不同情境下的不同體現。2.

3樓:方致柔

誒呀,目前的回答一邊倒地支援取消二分呢,那我來平衡一下……

這個沒記錯的話是休謨提出的。一般對社會達爾文主義的批判就是指其混淆二分,一般功利主義的自我辯護也是通過區分描述性與規範性兩種功利主義而進行的,某答給從Hume到Gray都扣上了「費拉」的大帽子還真是尷尬呢!

另外什麼鬼物質和意識分離?這樣答的估計是連語文閱讀題都做不好的吧?說是「實然」與「應然」的區分才靠譜。

4樓:企圖滾蛋蛋的土豆

事實上任何一件事實都有價值存在,唯一的關鍵之處在於我們要不要去追究這個事實所產生的價值,剛剛他所闡述的兩分性顯然忽略了我們所側重的是哪個方面,我們追逐價值的重要做出來的就是大事,而我們生活中一些平淡甚至無聊的小事,則從另乙個側面也同樣考驗著人性本身的質量與價值,所以不能把兩者區分或對立,就算是一件壞事它一樣產生著供人類批判和區分的價值,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本身就是扯淡式的思維,只能把大家帶入混亂的邊緣。

5樓:no name

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顯然是能區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並且一般也不會出現問題。

我不覺得。比如,「祖國河山真壯美!」 我不覺得我們「顯然」能區分這到底是個事實判斷還是價值判斷。

我覺得我們顯然能區分的,是價值判斷和非價值判斷。這個在英文裡更好說一些,因為英文evaluate, evaluative, evaluation(評價)是包含value(價值)作為詞根的。價值判斷,就是依據某個價值,比如道德價值或者美學價值,而作出的判斷。

非價值判斷是不根據價值作出的判斷。

比較麻煩的是,價值到底是不是乙個事實。這也就導致了事實和價值二分的困難。比如,有些道德哲學家就認為,道德判斷是價值判斷,而且也是事實判斷。

「殺人是錯誤的」,這就是乙個事實,跟「殺人不一定見血」一樣是個事實,只是前者是道德事實。道德事實也是事實。

在往深里說就很麻煩了。

6樓:劉鎮銳

我個人認為「事實與價值的區分」這一說法是容易造成誤解的,但是是乙個簡便的,在一定程度上適宜的說法……

給定乙個兩行三列的組合:

真善美認知責任道德責任審美責任

這裡的不同列之間的區分是非常直覺的,論證某一列有效的論證不一定對論證另一列有效,例如我們可以後果主義地論證道德責任,但幾乎不可能後果主義地論證認知責任(因為認知必然是先於後果出現的)……

而這裡的不同行之間的區分則不那麼顯而易見,以「真」和「認知責任」的區分為例的話,我們可以利用缸中之腦等思想實驗以及對於某種可錯的理論的接受等情況來論證這一區分的存在;類似的論證也將可以論證其他兩列中不同行的情況……但我們可以明顯發現,上行如果失去了下行的支撐,將變得彷彿毫無意義,關於上行的問題,似乎也不再具有任何吸引力;而如果我們要論證下行的相關命題,似乎在某種程度上也要借助一點上行的相關命題(此處有疑點,我個人認為我們還是可能構造出完全不需要任何上行的相關命題就論證下行的相關命題的情況的)……

說事實與價值的區分成立,往往是在說不同列之間的區分成立……對於他們來說,往往第一列是事實,第二列是價值(或許對於第三列,他們的觀點還有不同)……

然而說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區分不成立,則往往是在說我們無法徹底切割不同行……對於他們來說,往往第一行是事實,第二行是價值……

這意味著,在這裡持有不同立場的人,很可能對於「事實與價值的區分」本身理解就不同……

更進一步的,順帶提一下:

高票答主的「價值事實」這種東西,其描述的狀況和「勸導性定義」所描述的狀況是一致的,因此用不著刻意去建立所謂的「價值事實」也足以解釋這些情況的發生,並不會產生像是高票答主所說的那種「困難」……(我沒提普特南,我提的只是高票答主而已,不用藉著「解讀」的名義拉著哲學家的大旗做虎皮,因為我只是在反駁你的描述而已,我有沒有讀懂普特南,有沒有把普特南跟歷史上其他哲學家的聯絡理解正確,與此一點關係都沒有)……

一般情況下,無法區分某種語言描述是否攜帶價值,不能等同於無法區分某個命題是否攜帶價值,然而通常來說,我們很難能認為認可事實與價值存在區分的人所描述的區分,直接存在於語句層面,而不是存在於抽象命題層面,如果上述某答主這麼理解自己的反對者的意見的話,那就屬於在打乙個稻草人了,正相反,大多數事實與價值的區分的支持者,是認為這種區分在抽象命題層面上的,而不是認為這種區分在乙個兩個語句的層面上……

而事實上,無論是所謂的「價值事實」也好,還是「勸導性定義」也好,都表現出了相同的問題,就是因為某種此前所認可的抽象命題的存在,從語句到抽象命題之間的關係並不那麼確定,任何乙個語句,都會因為我們此前認可的某些抽象命題的不同,而被我們解讀成不同的抽象命題,而這種解讀,甚至是可以變化的,這些不同的解讀方式,很難說它們中就不攜帶著某種價值……也正是因此,不可能存在乙個語句,無論我們如何理解,都不可能被解讀出某種價值,但這依舊不是那麼簡單就可以過渡到「事實與價值的區分不成立」,而只能過渡到「用來描述事實的語句和用來提供價值規範的語句的區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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