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10年,在外面租房10年,開發商一句說自己沒掙到錢讓賠88萬才肯交房,這合理嗎?

時間 2021-07-09 09:20:00

1樓:楊強·中復律師

來自中復律師的答案:

一方面,拆遷合同對具體的交房日期有約定,拖了10年時間,大概率構成違約,您可以起訴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房屋面積的調整不是單方行為,這是對原協議的變更,必須徵得您的同意,您不同意變更的,對方無權單方變更何合同,以此為由拖著不交房,可據原來的協議提起訴訟,主張交付房屋。

具體分析如下:

根據相關規定,拆遷過程中選擇產權置換的,協議會約定具體的交房日期和過渡費用。也就是說,什麼時候交房,不是對方隨心所欲的,協議裡有具體的期限。而且在安置房交付以前,對方應該按月支付過渡費,這部分費用實際就是你們在外租房的乙個補貼。

此外,交付多大面積的房屋,也是協議裡明確有約定的,不能隨意變更。對方想要單方變更,強加面積,多要費用,明顯違反協議的約定。

綜上,建議您提起訴訟,根據拆遷協議主張對方交付協議約定的房屋,支付過渡費用,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具體情況還要結合您案件的材料,特別是那份拆遷協議分析。

2樓:清幽

房子原面積107.53 屋基地面積105.35 正屋原多出4.75㎡ 門面原多出7.81㎡ 共多出不足12.56㎡ 需補款88萬塊錢!

開發商說虧損沒掙到錢,要縮減本該有的平方。我完全可以理解為,本來是我的心,開發商非要掏去,掏去就掏去了,還要我補錢去買回我的心,我知道胳膊擰不過大腿,但是這樣的霸王條款天理何在,讓人完全沒活路啊。

沒有背景,沒有後台,就連基本起訴的錢都是捉襟見肘,就算攢夠了起訴費,判定的結果也是遙遙無期。

本來10年前,我跟我家人也是有家的,被拆10年,漂泊10年,如今要花88萬鉅款才能買回那本來的我的家,好無助…

開發商表示總應補款88萬

原屋面積地基面積大幅比例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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