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朋友欠我錢,我們經協商把他房子賣了還我錢,但是現在打黑掃惡裡,他誣告我說強迫他賣的,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6-09 03:03:44

1樓:NICE

你如果當時這麼說就應該沒問題。比如你有別的住處的話可以把房賣了還我點。但是很容易出現一種問題就是你用強迫語氣 ,出現這個的話,那你強迫他人也就鐵定了。

2樓:咫尺天涯

我很想知道就是協商買賣房子關打黑掃惡啥關係???你既然比較在意這個,是不是這個「協商」不是很友好,如果是正常協商,他告你讓他去法庭告啊,你怕個錘子!

3樓:白剛玉

有個朋友接了我五十萬,當時他拿他的房子作為抵押一套是他自己的一套是他妹子的,後來錢還了一部分,還剩四十萬,後來他還不起了,經他同意把房子過戶到我朋友的名字上,然後第二次賣的時候他也在場,賣了38.5萬,現在他準備告我說,賣房子的時候他不知道,說我強買強賣了,而且還說,我房子賣42萬,給他算38.5萬了這樣構成什麼罪名。

4樓:上海律師杜繼業

對方既然主張是強迫買的,相信肯定是要有證據的。正常情況下,不會因為對方口頭說強迫,相關部門就認為是強迫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最終結果對方同意賣房了,但是過程中是否存在著威脅或者精神強制等,也是要考慮的。

5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既然提問者都說是誣告,那就交給司法機關去判斷。他說是強迫,就應該拿出證據,否則無法認定。

另外,涉及債務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應該選擇起訴,法院會依法審理審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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