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懷疑妻子出軌拉其跳河自盡,妻子溺亡,男子自救上岸後獲刑 5 年,如何看待這個結果?

時間 2021-06-07 13:20:43

1樓:我就來看看

哎,為什麼家暴不入刑法,非要死的人夠多了才引起重視的嗎?我真搞不明白故意傷害罪是不是把夫妻、物件、血緣關係都排除在外了,

2樓:cppgx

當眾將他人溺死,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但只要套上「家庭暴力」的光環就可隔靴搔癢減輕處罰,這符合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生育的大環境需求,是合理的。

3樓:易子

就算是妻子真的出軌,這個男人也沒有權利剝奪她的生命,而現在還只不過是懷疑。所以,女孩子們,不要只是因為乙個男人對你好就草率嫁給他,至少你也要看看他生氣的時候是怎麼對你的,會不會失去理智。有的女孩子會認為男孩子發瘋是因為太過愛自己,而事實上可能只是病態的佔有慾或者毀滅性人格而已,這個男人處理問題如此極端,妻子因他而死,卻只判了五年,這是不是變向縱容暴力呢?

4樓:刑事辯護葉謀發

如果男子確實想和妻子自殺的,那麼其隨後的自救不影響相約自殺的性質,不構成犯罪;

如果男子是以這種方式欺騙妻子自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如果男子是不計後果拉著妻子一起跳,根本不管妻子想不想自殺的,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直接正犯。

至於其以往對妻子的暴行,只是所謂的「品格證據」,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本案的依據。

5樓:小宇知曉

無論如何生命才是最重要的,女方出軌相信放在誰身上都難以接受,但是既然發生了,對方不愛你了,那就一別兩寬各自安好,至少大家還一起走過一段日子,何必一定要以結束生命的方式來祭奠這個愛情呢?

6樓:徐普通

我並不認為此種情形屬於相約自殺,根據相關案情,我們基本可以得知女方對於男方存在相當的畏懼心理,正常人被人拉扯著去自殺都會反抗,本案中的女方即使反抗了力度也遠低於一般人,綜合雙方的感情,我更傾向於女方基於恐懼心理形成了習慣性的「順從」。本案在故意殺人的基本罪名基礎上,一再以多個量刑情節進行大幅度減刑,僅我個人而言絕不認同,並想反問一句:減輕刑罰的適用情節何時變得如此廉價了?

7樓:lawyer陳

故意殺人既遂,優先應當適用死刑(包括死緩),這個案子又沒有被害人過錯,僅就女兒諒解一條情節連減三檔(死刑到無期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真是把酌情量刑情節發揮到極致啊。

此外,部分公報案例把相約自殺型的故意殺人案件認定為情節較輕,我認為背後的說理是不夠充分的。因為你無法排除這類案件中存在存活一方以自殺為幌子行殺人之實的情況。至少應該區分自殺未遂與放棄自殺兩種情況,而本案顯然屬於後者。

還有這個事實部分是怎麼審查的,打斷三根肋骨構成輕傷了,這個故意傷害的行為是不是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查實要數罪併罰!

類案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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