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要求我們把施工方漏報的清單項在我們的預算中刪除,這樣會不會不符合道理

時間 2021-06-02 05:24:42

1樓:子博梵音

根據你的表述,猜測你應該是是諮詢單位的人。不知道這樣的假定對不對?以下按照這樣的假定向下表述。

1.整體這件事情應該一分為二來考慮。

2.首先站在合同角度,理清甲方和施工方的關係。即:承包範圍,結算方式,工作進度要求,質量要求。

3.從你目前給的資訊看,屬於總價包乾合同。常理簽訂這樣的合同之前圖紙和合同條件都是同步給對方(施工方)的。

從這個角度理解,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在事先明確合同範圍的情況之下,同意簽訂總價包乾合同。願意承擔過程當中的風險。

4.總價包乾合同意味著按圖紙要求的範圍、標準執行,總價不變。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沒有業主方簽發的聯絡單做範圍(工程量)的調整,總價是不會調整的。

也就是說圖紙上的量少,是這個價,圖紙上的量多,也這個價。

5.在搞清楚這一點以後,至於施工單位漏報不漏報,就清楚了。這個完全是要按照合同來執行的。

6.建議你可以這樣操作。根據現場實際施工情況,把所有涉及到的工程量全部納入範圍進行計算。

然後和合同總價去比較。結果提交甲方處理。作為諮詢單位來說,只需要站在公正的立場即可。

如實表達事實啊。

7.當然施工單位如果有其他的套路,那是另當別論的事情。

2樓:孜孜汲汲地產er

不符合道理是不符合道理。

但你拿誰的錢?你告訴施工單位,但甲方已經知道這個事情,事情處理不好鬧開了是你走人跟施工單位有什麼關係?事情處理的好你也被甲方成本惦記上了,遲早要把你換掉,頂多被開了以後施工單位給你意思意思,那能有多少?

死道友不死貧道的道理還是要聽滴!

清單漏項情況還是很普遍的,施工單位一般自己也會考慮到這個問題;這部分內容是他們應該操心的,後期談判是決定做這部分、還是扣除工程款交由第三方完成、亦或者是甲方給予簽證追認。

如果非要好心的話,可以給施工單位點兩句;到這裡就夠了,點到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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