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罪犯在越獄期間發現此犯的案件是冤假錯案,那他的越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時間 2021-06-01 16:56:33

1樓:

如果越獄是為了證明自己清白,且越獄後確實收集到了有效證據自證無罪,,那麼該越獄行為不被追究,被誣告陷害的罪名自然也是無罪,同時因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這是中國情況,別國不了解,應該各國都是相通相同的吧。

注意前兩點必須都具備,真有冤屈想洗脫自己不建議用這個辦法,風險很高,如果沒有來得及收集到無罪證據,反而會罪上加罪。

2樓:

此罪的兩個層面應該首先是犯人,再者要正在逃跑。此罪應該算是行為犯,即行為實施犯罪開始,罪便產生了,那麼要考慮罪的構成,應該基於當時行為實施時的情景。因為此罪的乙個重要情況是要考慮罪犯的身份,那麼,個人覺得應該是依法考慮當時犯罪人的身份是什麼。

這個身份,應該依證據來看,即當時其被關押,那麼他就符合本罪主體構成要件。因為依法他現在是犯人,後者他在逃跑。既然他在逃跑還未歸案,那麼此罪便還未定罪,因此可以算作準越獄罪。

但他的身份被澄清,即他不是罪犯了,那麼他的前提身份便不成立,因此,越獄罪是不成立的,那麼如果他還在逃,自然而言便從開始的越獄罪待定變為非罪。如果他此時已被逮捕,那麼應該作為冤假錯案處理,申請國家賠償。

3樓:呂翰嶽

先占個坑,簡單說,符合構成要件,但有餘地正當化。一、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可以包括純粹的結果不法;二、即使在不能用正當防衛解釋的案件中,也有成立緊急避險的可能性。四要件體系在這個問題上的捉襟見肘由此窺豹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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