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責眾 是否是一種罪惡?

時間 2021-06-01 08:02:08

1樓:小鑫

當人數達到質的改變,那就是法律。

第一,民主。

古代長老會,古羅馬民主投票,可以投票驅逐乙個人,任其自生自滅。

第二,階級。

資本主義的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法律總會偏向統治階級利益。

第三,戰爭。

2樓:魚竿階級

法不責眾是立法的時候考慮的事情,也就是說如果考慮到乙個行為做的人很多而且沒什麼危害性,可能就不把它列為犯罪了,但是司法過程中不適用,一旦一種行為被定為犯罪,不管多少個人做了都要繩之以法

3樓:最後一片葉子

法當然不責眾。

不過這裡的「眾」,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多個人,10個、1000個、100000個,而是要達到普遍程度,甚至是代表國民意志。

一方面,公民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利,選擇了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因而,有了國家,有了法律。如此,如果一件事,多數人都會選擇去做,那麼做這件事的自由權利,該多數人就不會予以讓渡,既然不會讓渡,顯然就不會通過立法來予以禁止。

另一方面,從刑事法律中,關於犯罪構成的期待可能性來說,如果一件事,多數人都會選擇去做,那麼,法律就不能期待他不去做這件事,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法律允許他做這件事,既然允許,當然就不構成犯罪。

對於,不知者不罪。

在事實認識層面,如果對違法事實完全沒有認識,可能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但是,在違法性認識層面,如果出現違法性認識錯誤,就不能一律認為不構成犯罪了。

具體而言,如果乙個人不知道某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特別是法定犯,此時,如果他去問乙個語文老師,這個老師告訴他,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因而,實施了該行為,則構成犯罪。但是,如果他去問了法院院長,這個院長告訴他,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因而,實施了該行為,則因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就可能不構成犯罪了。

4樓:

法律有一定的滯後性,也就是突然出現某種危害社會秩序的普遍現象,然後才有相應立法,就像最近才把穿山甲列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這之前獵殺穿山甲只能是道德的譴責,現在有法可依了,那麼只要有這種行為就會受法律約束,有多少人就會處罰多少人,不存在所謂的法不責眾。

法不責眾本身是在說法律的不完善性,也就某個人的確觸犯了法律,但大家都覺得他不應該受到處罰,但法律裡又沒有明確條例說這種行為不處罰,這個時候,執法機構一般會有一些酌情考慮。比如按規定,闖紅燈是嚴重違反交通法,假如你前面是紅燈,後邊是輛120救護車,恰好被你擋住,你不闖紅燈120就沒法過去。這個時候闖吧,違法,不闖吧,耽誤救人;但如果你闖過去,大家也會認為你做得對,雖然違法,但一般都不會被處罰。

5樓:道縱橫

個人認為,從證據的角度出發,不存在法不責眾。一般來說一群人犯罪,按其在犯罪中起的分工作用,分別定罪量刑,比如貨車在公路上翻車導致灑落的貨物被當地人哄搶,只要有證據,乙個乙個的都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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